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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冬季征兵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10-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各区属机构: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2005年冬季征兵命令》(京政发[2005]19号),我区2005年冬季征集新兵130人(含女兵)。为圆满完成征兵任务,现将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集任务的分配

  各街道、驻区市属各单位征集新兵的数量(见附件)。对驻区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和户口在我区的在职部队干部子女的征集,符合征集条件的,优先批准入伍。

  二、征集时间

  新兵征集从11月1日开始,12月10日起运,12月31日前运送完毕。

  三、征集年龄、对象和范围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今年征集新兵的年龄:男青年为2005年年满18岁至20岁,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可放宽到21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22周岁;女青年为2005年年满18岁至19岁。为适应部队一些特殊专业的需要,根据本人自愿,可以征集部分年满17岁的女青年和2005年应届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的男青年入伍。征集的对象和范围:凡本市户口,男青年具有高中(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适龄青年均为征集对象。企业单位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青年职工(含工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事业单位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人、非学历教育民办大学的在校生、高等院校接收的无学籍学生及在各类高考补习班学习的青年也应当征集。征集的女青年,应当是2005年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依法应当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四、征集条件

  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颁发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颁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五、征集办法

  适龄青年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应征,经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合格并符合其它征集条件的,由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批准的时间,统一填写2005年12月1日,新兵的军龄一律从2005年12月1日起计算。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以在所在单位应征。

  批准入伍的新兵,凭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颁发的《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和《注销户口通知书》,在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并到街道武装部办理军属优抚手续。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入伍后的优抚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职工退伍后,原用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中断的合同或安排相应工作。

  六、方法步骤

  今年征兵工作共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从2005年9月下旬至10月中旬。主要工作是:传达学习全国、北京军区和北京市征兵工作会议精神;成立征兵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开展征兵摸底、初审和咨询活动。

  (二)实施阶段:从10月下旬至12月底。主要工作是:召开区征兵动员大会;培训政审、体检人员;开展征兵宣传教育和报名工作;对适龄青年进行体检、政审复审;定兵、服装发放、注销户口、整理新兵档案、欢送新兵及新兵起运工作。

  (三)总结阶段:从12月底至2006年3月底,主要工作是:按要求整理上报各种资料、表格及总结,做好退兵及新兵优抚工作。

  七、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征兵工作,向部队输送优秀兵员,对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和稳定、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一项光荣而严肃的政治任务。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识,严密组织实施,确保征兵任务的圆满完成;各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把征兵工作作为任期责任制的一项重要任务来完成;各级征兵办公室要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协调有关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抓好征兵工作。

  (二)搞好宣传教育,努力营造良好氛围。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以增强国防观念,履行光荣义务为主题,运用多种形式,采取多种手段,广泛深入地开展征兵宣传教育活动。宣传部门要认真抓好国家《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的宣传工作;根据国家改革发展、军队质量建设的新形势,有针对性地做好征兵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和适龄青年的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三)突出工作重点,严格审查把关。公安、教育、卫生等部门要以对军队建设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征兵政策规定,突出抓好政审、体检和审批定兵三个关键环节,确保新兵质量。要坚持“三级政审”和“区域横向联审”制度,确实掌握适龄青年的政治立场、思想品德和现实表现情况。严防将不符合征集条件特别是有劣迹的青年征入部队。

  (四)严肃征兵纪律,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各级兵役机关要对征兵人员进行廉洁征兵和党风党纪教育,增强廉洁意识,自觉执行纪律,坚决抵制不正之风,树立兵役机关良好形象。贯彻落实监察部、总参、总政下发的《廉洁征兵若干规定》,规范征兵工作程序和征兵工作人员行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征兵工作健康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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