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关于规范汛期突发自然灾害上报工作的通知

京政农发[2003]50号

颁布时间:2003-06-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

  按照《北京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区县、委办局责任制》和《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灾情重大疫情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上报工作的通知》(京政农发[2003]49号)的要求,为及时掌握和统计郊区旱、洪涝受灾情况,便于组织协调郊区抗旱、防洪抢险救灾工作,现就防汛期间突发自然灾害上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防汛期间突发自然灾害是指:由于气候原因造成的泥石流、冰雹、暴雨、大风等突发性自然现象,并可能给郊区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带来较大损失的灾害。

  二、防汛期间,郊区一旦发生泥石流、冰雹、暴雨、大风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各区县要在做好抢险救灾工作的同时及时记录和保存受灾现场图片影象资料,并在第一时间内填报《2003年汛期突发性自然灾害情况快报》,将发生灾害种类、地点迅速报告市农委办公室和市农委防汛办,报告时间最迟不超过灾情发生后半小时;

  三、灾情发生后,各区县要及时了解受灾情况和损失情况,填报《2003年汛期突发性自然灾害初步调查报告》,将灾害初步调查结果报告市农委办公室和市农委防汛办,报告时间一般不超过灾情发生后24小时;

  四、如遇重大汛情、灾情,各区县要在进一步核准受灾情况的基础上,在一周内,以区县政府名义将灾情调查报告正式报市农委。同时,市农委将根据情况,组织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到现场,积极协调郊区抗旱、防洪抢险救灾工作。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