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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本市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京计政策文[2003]1060号

颁布时间:2003-06-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原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计政策字[2002]1810号)要求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本市成立了由市计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建委、市规划委、市市政管委、市经委、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卫生局10个部门的主管领导组成的全市清理工作小组,联合制发了《关于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计政策字[2002]2265号),在全市开展了清理工作。从2002年11月初至2003年1月底,全市共清理有关招标投标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共44件,其中地方性法规1件,政府规章5件,规范性文件38件。各区、县人民政府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清理任务,提交了工作报告。根据市政府的授权(京政办函[2003]26号),现将清理结果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0件,其中政府规章1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件,委办局规范性文件8件。

  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4件,其中政府规章4件,由市政府法制办依照法定程序废止;委办局规范性文件20件,由发文单位自行废止;废止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修改的法规、规范性文件10件,其中地方性法规1件,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修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2件,由起草部门修改后报市政府办公厅重新印发;委办局规范性文件7件,由发文单位严格按照清理小组审定的修改意见重新印发,并向社会公布。

  二、凡2003年1月31日以前制发的未纳入本次清理范围的本市有关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

  三、今后,本市制订有关招标投标规定,应由市计委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各区、县政府要根据本次公布的清理结果,审查本区、县制定的有关招标投标文件,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

  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清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事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3]26号)

  2、本市经过清理保留的文件目录

  3、本市经过清理废止的文件目录

  4、本市经过清理修改的文件目录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清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事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办函[2003]26号

市计委、市政府法制办:

  你们《关于本市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和有关问题的意见》(京计政策文[2003]380号)收悉。按照原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计政策文[2002]181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清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们提出的清理意见,并由你们负责有关公布事宜。其中,凡涉及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你们要及时将本市清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三、凡未纳入本次清理范围的本市有关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今后本市制订有关招标投标规定,应由市计委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区县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规定,一般不再制订相关规定。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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