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劳社培发[2005]186号
颁布时间:2005-12-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依据《关于规范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5]54号)文件精神,我局组成由市运输行业及相关人员参加的专家小组,对区、县劳动保障局推荐的9家学校进行了综合评估,经研究,确认“北京市丰台区新光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等9家学校,具备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培训资格,并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准予北京市丰台区新光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北京市正路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北京市顺义区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学校、北京市房山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北京市房山区京五环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北京市平谷区交通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理论培训。
二、准予北京市顺义区银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北京市怀柔区交通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理论培训和实操培训。
三、准予北京市密云县交通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实操培训。
以上9家学校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可以开展批准项目的培训,并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及增项手续,接受属地区(县)劳动保障局的日常管理。同时要继续对专家评审组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的研究和改进,进一步加强学校建设,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充实实习实验设备,提高培训质量。
各有关区(县)劳动保障局应按照通知内容,为本辖区内的职业培训学校办理办学许可证、增项、编号等手续,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