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发[2005]94号
颁布时间:2005-11-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现就推进全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目标。十六届三中全会对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救助制度提出了明确意见。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内容,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迫切需要,也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广大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实际行动和具体体现。
近年来,我区建立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通过实施医疗、教育、住房、灾害、司法、就业等一系列专项救助,以及建立和完善临时救助、社会互助等措施,在保障低收入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建设“北京新城区”的总体目标,对我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在整合救助资源、规范救助程序、完善救助体制、提高救助水平、强化救助效益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推进。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提高认识,充分发挥自身作用,把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作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统筹规划,全面推进,强化措施,不断提高我区城乡社会救助能力和工作水平。
二、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存权利,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快建立以基本生活保障为基础,专项救助相配套,应急救助、社会互助为补充的综合性、多层次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是政府的职责。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确保社会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多层次、多途径缓解低收入群众的各种困难。
2.城乡统筹,标准有别。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建立体系完整、制度统一、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按照逐步缩小城乡差别的目标,既要考虑城乡一体化,统筹规划,又要根据当前城乡不同的经济条件和困难群众急需解决的问题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在救助标准上体现城乡之间、家庭结构类型、救助对象困难程度的差异,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
3.法制保障,管理规范。在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设上,积极推进制度创新,整合有关政策措施,提高效能。在实施救助工作中,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积极探索建立各种有效的规范化管理方式,推动社会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4.保障生活,促进就业。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提高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水平。要落实促进救助对象积极就业的扶持政策,建立救助与就业的有效衔接机制。
(三)主要任务。
1.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建立健全医疗、教育、住房、灾害、司法、就业等专项救助和应急救助制度,大力开展社会互助,并使各种救助项目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建立起解决困难群众生活问题的长效机制。
2.切实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支持与领导,健全和完善有利于各项社会救助制度顺利实施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效率与效益。
3.进一步改善社会救助工作条件,保证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所必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整体水平。
三、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全面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一)完善和发展城乡低保制度,建立规范的低保标准调整机制。
城市低保工作,要以巩固“应保尽保”成果,进一步推进分类救助,强化动态管理为重点。城市低保标准的调整,应当按照全市统一标准,根据家庭人口结构、人员劳动能力等情况,合理区分不同低保家庭的困难程度。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重残人、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症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以及单亲家庭、多胞胎家庭,采用适当的调整系数,确定其救助标准,提高救助水平,切实保障城市低收入人员的基本生活。
农村低保工作,要按照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的原则确定,并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随着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农村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标准的调整,由区民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农委、区统计局、区财政局、区劳动保障局以及有关专家组成调整标准工作小组,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科学测算,提出低保标准调整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在政策落实过程中,要严格审核、审批程序,确保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不断完善专项救助政策,切实发挥综合解困效应。
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将缓解城乡低收入群众的医疗困难作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点,着眼于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需求,全面落实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和贫困孕产妇生育救助制度等,切实缓解低收入人员的医疗困难。
完善教育救助制度。区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两免一补政策,按政策要求发放人民助学金。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要继续推进“一助一”助学工程、高等教育帮困助学工程,不断完善困难家庭学生教育救助政策,扶助低收入家庭子女完成学业。
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将符合城市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救助范围;继续实施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计划,对于农村困难家庭中的危旧房户及时纳入翻建维修计划,切实改善其居住条件。
完善灾害应急预案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和沟通,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救灾工作的整体合力。区民政部门要建立灾情信息管理、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实施灾民救助工作预案和灾民损失情况评估机制,确保灾民得到及时有效的安置,满足其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求。区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救灾资金预算,以备灾害发生后能够迅速投入使用。加强灾情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灾情的监测、预警水平,进一步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能力。加强灾害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形成灾害管理信息共享平台,为快速决策和启动救灾工作的应急机制提供依据。
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司法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科学地调配资源,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法律援助办案程序规则,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运行。
加强就业援助工作。按照“保生活、促就业、接保险”的思路,实施积极的就业援助。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以及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人优先纳入就业和扶贫服务范围,在就业登记、职业技能培训、就业介绍、税费减免、贷款担保等方面提供方便,落实优惠政策。同时要多方面整合资源,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为低保失业人员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三)健全应急救助机制,加大临时救助力度。
建立实施通州区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变动应急救助预案,在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指数上涨幅度较大并持续一定时间,导致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出现明显下降时,及时启动应急救助预案予以救助。城市低收入居民应急救助工作,按照市民政局统一部署,由区民政局负责落实。农村低收入居民应急救助工作,经区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研究救助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区民政局负责实施。要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的补充作用,重点从医疗、教育、突发事件影响等方面,对低收入家庭面临的阶段性、临时性困难给予及时有效的救助。
(四)开展社会互助和社会服务,有针对性地对困难群众进行扶持和帮助。
要积极倡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从事社会救助和社会服务,广泛发动和组织群众性、社会性捐助活动。新闻、宣传、文化等部门要把弘扬中华民族扶贫帮困、团结友爱的传统美德教育纳入宣传工作计划,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要广泛开展“义工”服务、“结对帮扶”、社区互助、邻里互助、法律咨询、心理咨询等救助活动。要按照“政府推动,民间运作、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积极培育发展慈善和社会公益组织,鼓励和支持其依法开展募捐活动。要积极倡导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开展领导干部联系困难户、“一帮一”等形式的帮扶贫困户活动。工会、妇联、残联、红十字会、共青团等组织应当结合各自职能,开展社会救助活动,帮助贫困群众解决生活困难。通过“96156”社区热线、爱心超市、红十字博爱超市等媒介,进一步整合社会互助资源,发挥经常性社会捐助网络的作用,进一步推动社会互助活动的制度化和经常化。
四、加强领导,规范管理,确保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顺利推进
(一)进一步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配合、民政牵头的工作机制。建立区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领导任主席、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民政局局长任副主席。由区政府法制办、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农委、区人事局、通州公安分局、区劳动保障局、区统计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教委、区建委、区审计局、区司法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区红十字会、区经管站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相应的统筹协调组织,落实好各项任务。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
(二)加大社会救助资金的筹措和管理监督力度。区财政局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将社会救助经费按照相关救助项目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同时,建立临时救助资金,用于困难家庭的应急救助。要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和支持社会救助工作,进一步推动社会捐助活动制度化和经常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社会救助项目的捐赠,按政策规定减免所得税。政府接受的社会捐赠资金、发行福利彩票所筹公益金,每年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社会救助。区财政、审计、监察要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安全。
(三)规范社会救助程序。凡申请低保、医疗救助、廉租住房救助、教育救助、临时救助,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根据不同的救助项目将初审意见报送区民政、教育、国土资源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核准。以上救助项目,均应经过社区评审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的评审小组讨论评议,并进行公示。社区评审小组的成员一般由居(村)委会主任、居(村)民代表、社区民警等组成,也可请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增强社会救助的公正性。灾害救助、司法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互助项目,根据有关规定履行申请、受理、核准、公示等程序。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以及社会各界从事社会救助活动,均应通过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各种救助款物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配发放。
(四)加强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一是建立救助对象分类管理制度。对于农村五保、城市“三无”等传统救助对象,各级低保经办机构应当每半年审核一次;对于收入来源比较明确、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按季度审核;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或不易确定的家庭,如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应加强重点核查,一般每月审核一次,必要时随时进行核实。城市低保对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迁移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低保经办机构办理低保待遇迁移手续,不再重新履行申请手续。对因特殊原因造成户籍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人员,实行“双重管理”,即户籍所在地负责救助金的支出,居住地协助做好救助对象的管理、收入核实等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探索流动人口中的贫困人员救助制度,认真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二是建立救助对象收入审查制度。各级低保经办机构应当采取个人申报、跟踪消费、社区评议、行业评估等方法,认真做好家庭收入核查,随时掌握低保家庭收入变化情况,确保救助渠道畅通。三是建立救助对象一次性告知和档案管理制度。救助管理机构在受理救助申请时,应将需提交的证明材料以及办理程序等事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分级建立救助对象个人资料档案,并实行一户一档,编号管理。各类救助事宜应当由街道、乡镇及时录入电子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四是建立救助对象协议管理制度。救助管理部门与救助对象应当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约定双方应履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所有符合条件的低保人员均应参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公益活动,并实行考勤制、时间储备制、活动纪要制。
(五)加强社会救助队伍建设。要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管理和服务网络,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的作用,努力实现社会救助管理服务工作的规范化。街道和乡镇要选配政治素质好、群众观念强的干部充实城乡社会救助工作队伍。要积极整合现有机构资源,加快以街道、乡镇为主要平台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建设。城镇社区和农村村委会都要有人负责此项工作。要搞好业务培训工作,进一步增强广大社会救助工作者的“亲民、爱民、为民”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式,努力实现社会救助管理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便民化。要将社会救助工作列入社区协管内容,根据救助对象户数和工作量,合理配备社会救助工作协管员。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级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建立并实施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协管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六)健全监督和评价机制。区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安全。各街道办事处、乡镇要切实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加强财政监督和审计,努力提高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00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