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发[2005]33号
颁布时间:2005-03-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现将《通州区促进城乡就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二十日
通州区促进城乡就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招用城镇大龄特困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促进就业,按照《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3]39号)、《关于印发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专项补助办法的通知》(京劳社服发[2003]92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再就业培训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3]10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本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补贴标准。
本区范围内,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进行了社会保险登记,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招用本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劳动合同签至退休的,区财政给予岗位补贴,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第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补贴标准。
本区范围内,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进行了社会保险登记,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0周岁及以上,持有《北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证》的人员,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区财政给予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补贴1000元。
第四条 城乡劳动力培训补贴标准。
(一)按照市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人员开展免费再就业培训。培训经费分别由市、区两级负担,其中市失业保险基金负担70%,区财政负担30%。
(二)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从2005年起,每人可享受一次免费培训。所需经费由区、乡镇两级财政负担,标准为等级培训每人500元,非等级培训每人200元。其中等级培训区财政负担300元,乡镇财政负担200元,非等级培训区、乡镇财政各负担100元。
第五条 乡镇建立劳动保障协管员队伍。
各乡镇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每个行政村至少聘用一名劳动保障协管员,负责辖区就业信息上传下达、劳动力管理及促进就业等相关服务工作。劳动保障协管员应在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聘用,对于聘用失业人员的,符合相应条件,按照全市统一规定执行。对于聘用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其劳动报酬由乡镇财政负担。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每年对乡镇招收、使用劳动保障协管员情况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条 就业资金管理。
(一)建立就业资金储备专户。区、乡镇两级财政应根据区、乡镇两级城乡就业工作年度资金预算,提前预拨资金到城乡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资金专户,以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顺利开展。
(二)区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城乡就业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每年对城乡就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擅自挪用、挤占城乡就业资金的行为,上报区委、区政府,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