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5-12-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各委办局法制处:
为规范本市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5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工作涉及的内容行政执法依据与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职权密切相关。因此,本次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工作包括三项内容,即梳理行政执法主体、梳理行政执法职权和梳理行政执法依据。
二、关于行政执法主体的分类行政执法主体可以分为:
1、法定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4、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
三、关于行政执法依据的范围列入本次梳理工作范围的行政执法依据包括: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本市的“三定”规定。除此之外,其他各类文件不作为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依据的范围既包括专业法律规范,也包括公共法律规范;既包括以本部门为主执行的法律规范,也包括配合其他部门执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应当在梳理结果中注明,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关于行政执法职权的分类行政执法职权大体可以划分为以下八类: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管理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采取的措施。其种类主要有:
1、代执行,如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代出义务工等。
2、执行罚,最典型的如滞纳金。
3、人身强制,如强制拘留、强制传唤、强制隔离、强制检查公民身体(尤其是在预防传染病时)等。
4、财产强制,如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银行存款,对腐烂变质食品实行的强制销毁等。
5、在其职权范围内进出生产经营场所的强制检查。如现场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要求及时处理。
6、对产品或者商品的强制检验。
7、紧急状态时,临时紧急征用交通工具或者其他财产。
8、紧急状态时,进入或处置土地、建筑物、住宅。如为了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的建筑物。
9、其他,如《游行示威法》规定的强制解散,拒不解散的,强制带离现场。
(四)行政征收: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政权,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强制、无偿征集金钱或实物的行为。其种类主要包括税、费。
(五)行政给付: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依法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是给付金钱或者实物。其种类主要有:
1、抚恤金。这是最常见的形式,如对牺牲、病故、残疾人员的抚恤金,军烈属、复员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费等。
2、特定人员离退休金。如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的离休金、生活补助费、副食品价格补贴、护理费、丧葬费等。
3、社会救济、福利金。如对农村五保户、贫困户以及流浪乞讨人员的救济、最低生活保障等。
4、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六)行政确认: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有:
1、公安行政确认:主要是对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尸体、路况及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态的检验和鉴定;对交通事故等级的确认;对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等。
2、民政行政确认:主要是对现役军人死亡、伤残性质的确认;对烈士纪念建筑物等级的确认;对结婚条件的确认等。
3、劳动行政确认:主要是对伤亡事故原因、责任的确认;对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原因和责任的确认等。
4、卫生行政确认:主要是对食品卫生的确认;对新药及进口药品的鉴定;对医疗事故等级的鉴定等。
5、经济行政确认:主要是对产品标准化的认证和计量器具的检定、产品质量认证;对商标和专利权的审定;对著作权属的确认;对动植物检疫的确认;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等。
6、司法行政确认:主要指《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有关确认。
(七)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除了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领域设有专门的行政裁决外,《土地管理法》、《草原法》、《食品卫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也对侵权赔偿争议和权属争议作出规定,授权有关行政机关对这些争议予以裁决。其种类主要有:
1、权属纠纷的裁决。包括对草原、土地、水、滩涂及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和房产方面纠纷的裁决。
2、侵权纠纷的裁决。例如,对侵犯商标权、专利权引起的纠纷,分别由工商、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裁决。
3、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这种纠纷广泛存在于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等许多方面。通过裁决确认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
(八)其他:主要指不适合上述分类的其他行政职权,如行政规划与计划、行政奖励、行政调解、行政指导等。
五、关于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工作的组织分工
(一)本次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工作按照部门为主、区县为辅的原则进行,要确保全市标准统一,市区两级衔接一致。市级各部门应当牵头组织好本系统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工作。各部门梳理工作完成后,按照市政府法制办规定的统一格式(见附件),将涉及市和区县的梳理结果分别报市政府法制办和区、县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和区、县政府法制办确认后对外公布。
(二)各区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协调好本区县各部门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梳理工作,并组织好本区县政府本身以及所属各乡镇、街道的梳理工作。
(三)市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好本部门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二级局)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工作,并统一报送结果。
(四)对于涉及相对集中处罚权和职能划转的,由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或者接受职能划转的部门负责做好梳理。
(五)法制机构要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方面充分发挥参谋助手顾问的作用,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统筹安排的责任,在利用业务优势积极开展工作的同时,要协调好与监察、编制、人事等部门或者处室的关系,使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形成合力。
附:
关于北京市×××单位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的报告(示范格式)
市政府法制办:
根据市政府的统一要求,我们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分工,对照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的“三定”规定,反复进行了梳理、归纳,经逐一审查确认,列举出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和每项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其依据的条款。
据统计,我单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共个,其中法定行政机关个,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个,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个,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个;本单位行政执法主体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共计部;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共项,其中行政处罚项,行政许可项,行政强制项,行政征收项,行政确认项,行政给付项,行政裁决项,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权项。(具体梳理结果见附件)
特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