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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职能部门工作进社区的意见(试行)

通政发[2005]45号

颁布时间:2005-04-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职能部门进社区工作,推进社区民主自治,根据《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街道和社区工作的意见》,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通过规范政府职能部门进社区的管理,推动政府管理重心下移,把对基层管理与服务的职能落实到社区,延伸到社区,服务到居民,切实减轻社区居委会的行政负担,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二、进社区方式

  凡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管理与服务项目,原则上纳入街道办事处“一站式”服务大厅,面向群众提供受理服务。社区设立全程代办点和社区工作站等机构的,职能部门进社区的工作事项须纳入以上机构。

  政府职能部门进社区的采取以下3种方式:在社区设立工作站;在社区设立代办点,委托社区居委会办理;在社区挂牌,定员定期联系。

  三、进社区条件

  凡涉及到行政执法,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对所在地区的行政管理事务负全责,实行“条专到底”,不可转交给社区居委会。对不属于社区居委会职责范围的事项或不具备工作条件的任务,社区居委会有权拒绝接受或办理。

  (一)在社区设立工作站,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属于社区居民需求迫切的工作;

  2.对所需经费有合理的解决渠道;

  3.保证进社区工作人员落实;

  4.进社区的场地问题得到解决。

  (二)设立代办点,委托社区居委会办理,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属于社区居民需求的工作;

  2.对所需经费有合理的解决渠道;

  3.不占用社区用房。

  (三)在社区挂牌,定员、定期联系的,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属于社区居民需求的工作;

  2.对所需经费有合理的解决渠道;

  3.按公示牌上的要求定员定期到社区开展工作。

  需社区协助完成一些临时性社会调查、宣传工作的,参照以上方式。

  四、进社区程序

  在具备以上准入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区政府授权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事项。

  (一)协商。职能部门或有关单位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进行协商,对进入方式、人员、经费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达成协议,明确政府职能部门为责任主体。必要时,应征求辖区居民意见,举行听证会、居民代表会,保证进社区工作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有效性。

  (二)申请。向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写明进社区事项、时间、方式等,要求附有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协议,或者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意见。

  (三)审核。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实地考察、征求居民意见等方式,确定进社区工作的必要性。

  (四)准入。经审核同意进社区的,由申请单位与街道办事处联系,由街道办事处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要求落实进社区事宜。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督查制度。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进社区单位的材料进行登记备案,定期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要求操作的,提出整改意见。在检查中认为不再具备进社区的必要性的,及时提出相应意见。

  (二)规范评议机制。社区居委会对各职能部门进社区的派出机构及其专职人员进行监督考评,并将评议的结果和考核意见向区政府和其主管部门报告。政府职能部门进社区的派出机构及人员,应自觉接受社区居委会的监督。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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