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政发[2004]2号
颁布时间:2004-02-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门头沟区处理非法开采煤炭资源重大事故方案》已经区政府2004年1月8日十二届政府最后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二月三日
门头沟区处理非法开采煤炭资源重大事故方案
第一条 非法开采煤炭资源极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为及时有效控制我区非法开采煤炭资源重大事故的危害,避免事故扩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确保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非法开采煤炭资源重大事故是指因非法开采煤炭资源造成的瓦斯、冒顶等危及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
第三条 非法开采煤炭资源重大事故处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报告、现场处置、物资供应和抢救医疗等。
第四条 门头沟区处理非法开采煤炭资源重大事故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是本区处理非法开采煤炭资源事故的领导指挥机构,由区政府主管区长任总指挥,成员由相关单位组成。区指挥部在区地煤办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非法开采煤炭资源重大事故的日常监督、信息沟通和组织协调工作。斋堂镇、清水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本地区处理非法开采煤炭资源重大事故方案。
第五条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国土房管局、地煤办、经委负责事故井下抢救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二)事故所在地镇政府负责人员的抢救、组织和抢险物资的供应。
(三)区公安分局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对事故责任人要进行控制。
(四)区卫生局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救护工作。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要立即通知区政府办公室及事故所在地镇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法开采煤炭资源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
第七条 事故处理准备
(一)斋堂、清水两镇要做好抢险设备和物资(发电机、风机、矿用阻燃电缆、300mm以上矿用阻燃风筒、瓦斯检查器、窑斧、柴油等)准备工作。
(二)斋堂、清水两镇要组织临时抢救队伍,选派有井下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临时抢救队队员,要配齐电工、通风工、瓦斯检查工、安全员等。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在区指挥部到达前,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成立临时指挥机构,镇长担任总指挥,主管煤炭安全的副镇长担任副总指挥。区指挥部赶到现场后,立即组织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抢救工作。
第九条 抢救原则
(一)在采取各种措施确保抢救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开展抢救工作。
(二)最大限度地减少遇险人员伤亡数量。
第十条 抢救措施
(一)第一赶到事故现场单位的人员,必须控制好现场秩序,有序进行抢救。在不能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严禁下井救人。
(二)事故所在地镇政府接到事故通知后,要组织临时抢救队,以最快的速度赶到事故现场。
(二)抢救队必须了解事故性质、范围、地点、遇险人数等情况,抢救前要先通风,再检查瓦斯、巷道安全,确认无危险后,方可进行抢救工作。
(三)现场所有人员必须服从现场负责人的指挥。
(四)严禁使用自救器下井进行抢救工作。
(五)在临时抢救队无法抢救的情况下,求助京煤集团救护队支援抢救工作。
第十一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