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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处理非法开采煤炭资源重大事故方案的通知

门政发[2004]2号

颁布时间:2004-02-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门头沟区处理非法开采煤炭资源重大事故方案》已经区政府2004年1月8日十二届政府最后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二月三日

  门头沟区处理非法开采煤炭资源重大事故方案

  第一条 非法开采煤炭资源极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为及时有效控制我区非法开采煤炭资源重大事故的危害,避免事故扩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确保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非法开采煤炭资源重大事故是指因非法开采煤炭资源造成的瓦斯、冒顶等危及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

  第三条 非法开采煤炭资源重大事故处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报告、现场处置、物资供应和抢救医疗等。

  第四条 门头沟区处理非法开采煤炭资源重大事故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是本区处理非法开采煤炭资源事故的领导指挥机构,由区政府主管区长任总指挥,成员由相关单位组成。区指挥部在区地煤办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非法开采煤炭资源重大事故的日常监督、信息沟通和组织协调工作。斋堂镇、清水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本地区处理非法开采煤炭资源重大事故方案。

  第五条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国土房管局、地煤办、经委负责事故井下抢救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二)事故所在地镇政府负责人员的抢救、组织和抢险物资的供应。

  (三)区公安分局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对事故责任人要进行控制。

  (四)区卫生局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救护工作。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要立即通知区政府办公室及事故所在地镇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法开采煤炭资源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

  第七条 事故处理准备

  (一)斋堂、清水两镇要做好抢险设备和物资(发电机、风机、矿用阻燃电缆、300mm以上矿用阻燃风筒、瓦斯检查器、窑斧、柴油等)准备工作。

  (二)斋堂、清水两镇要组织临时抢救队伍,选派有井下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临时抢救队队员,要配齐电工、通风工、瓦斯检查工、安全员等。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在区指挥部到达前,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成立临时指挥机构,镇长担任总指挥,主管煤炭安全的副镇长担任副总指挥。区指挥部赶到现场后,立即组织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抢救工作。

  第九条 抢救原则

  (一)在采取各种措施确保抢救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开展抢救工作。

  (二)最大限度地减少遇险人员伤亡数量。

  第十条 抢救措施

  (一)第一赶到事故现场单位的人员,必须控制好现场秩序,有序进行抢救。在不能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严禁下井救人。

  (二)事故所在地镇政府接到事故通知后,要组织临时抢救队,以最快的速度赶到事故现场。

  (二)抢救队必须了解事故性质、范围、地点、遇险人数等情况,抢救前要先通风,再检查瓦斯、巷道安全,确认无危险后,方可进行抢救工作。

  (三)现场所有人员必须服从现场负责人的指挥。

  (四)严禁使用自救器下井进行抢救工作。

  (五)在临时抢救队无法抢救的情况下,求助京煤集团救护队支援抢救工作。

  第十一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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