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2003]45号
颁布时间:2003-08-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门头沟区、房山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6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经市政府同意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门头沟区、房山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和《紧急通知》精神,认真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43号)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负起责任,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二、门头沟区、房山区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煤炭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监察、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非法开采的、已关闭或停产整顿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点,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并要依法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和乡(镇)政府负责人的责任。
三、市煤炭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照《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5号令)逐条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进行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的煤矿,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四、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矿井“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火、防煤尘)和杜绝违章生产、违章指挥为重点,加大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力度,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五、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煤矿安全执法,加大事故查处和结案力度,坚决做到有责必究、有罪必罚。
六、门头沟区、房山区政府和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立即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并将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2003年9月15日前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