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政办发[2005]8号
颁布时间:2005-03-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有关单位:
门头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门头沟区建设委员会拟定的《门头沟区在区建筑施工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预留帐户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三月十五日
门头沟区在区建筑施工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预留帐户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对在区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在京建筑施工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预留帐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4]15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凡在我区区域内新开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已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预留帐户,并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建设委员会备案。
二、区建委负责督促落实建筑施工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预留帐户。
三、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中标后,应及时与发包单位签订《设立农民工工资预留帐户协议书》。
四、预留户的建帐标准,可以按照劳务分包价款的10%,计存于工资预留帐户;也可以按照工程项目工期和实际使用农民工人数,以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存。即:工期在 6个月(含 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按照每人 5个月的最低工资标准计存;工期在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 8个月最低工资标准计存。
五、我区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和建筑施工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一律到建设银行门头沟区支行营业部办理农民工工资预留帐户手续。预留户资金的启用,应当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确保将企业拖欠的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六、预留帐户的资金属于发包方应付劳务分包价款的一部分,资金所有权属于劳务分包企业。资金的使用必须是企业发生欠薪时,专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的工资,不得用于垫支工程款、材料费等其他用途。
七、预留帐户资金启用程序。在一个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劳动保障局和区建委有权要求启用预留户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一)发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劳务分包价款,造成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劳务分包企业未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劳务分包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四)其他可能造成一定规模农民工工资拖欠的。
八、工程项目未完工,劳务分包企业追加使用农民工或预留户资金被使用的,发包单位应当按本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在 30日内补齐帐户中的资金。
九、发包单位或劳务分包企业发包给或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由发包单位或劳务分包企业直接向农民工支付所拖欠的工资,不得启用预留资金。
十、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督促落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开发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按本意见规定建立工资预留帐户。
十一、工程项目竣工后,经发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及劳务企业工会(或农民工代表)联合确认,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可以办理撤销预留户的有关手续。帐户中的存款余额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各建筑企业和劳务单位必须遵守《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建立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向全体农民工公布,上墙明示,确保工资月清季结,每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十三、区劳动保障局和区建委建立联席会制度,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工资预留帐户的监督检查,重点从制度上和机制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按照各自的职责,协调配合,加大查处力度。
十四、此《实施意见》未涉及的问题及事宜,按《北京市在京建筑施工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预留帐户的指导意见》办理。
十五、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