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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文物局党组关于推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实施办法

颁布时间:2003-07-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共北京市文物局党组

  为深化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在领导干部任用工作中扩大民主,加强监督,更全面地了解和识别干部,增强干部工作的透明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用人失误,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示对象

  经局党组讨论决定拟提拔任职的局系统正、副处级领导干部。

  二、公示内容

  1、任前公示应如实介绍拟提拔干部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文化程度、籍贯、现任职务、工作简历等。

  2、干部拟提拔任用的职务。

  三、公示范围和方式

  任前公示一般在局党组初步决定拟提拔的人选后,由局组织宣传处根据局党组决定,对拟提拔对象进行公示。

  公示发布的范围,根据公示对象的岗位性质和拟任职务的不同及工作范围等情况而定。一般应包括拟提拔对象所在单位及相关单位。

  任前公示一般采用发公示通知或发布公告的方式进行。

  四、公示期限和公示接待方式

  公示时间,从发出公示通知或公告之日起,一般为一周时间。在公示期间,组织宣传处设立联系电话、公示意见箱。单位或个人均可以通过来电、来信、来访对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进行反映,也可以直接到组织宣传处当面反映情况。

  五、公示要求

  凡是以单位名义反映公示对象存在问题的,要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公示对象存在问题的,应署真实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反映内容中,涉及时间、地点、经过、证人等,事实要清楚或基本清楚。对事实不清或道听途说的不予核实;对没有反映实质性问题的一般不作调查。对署真实姓名的举报信件或电话要给予重视,对虽未署真实姓名的举报信或举报电话,但反映问题线索清晰、情节严重、有据可查,应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反映问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宣传处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要及时归纳,进行综合分析。对反映的问题,属于在干部考察中未掌握的重要情况,组织宣传处要调查核实,涉及到违法违纪问题的,由组织宣传处会同纪检监察及有关处室共同调查核实。组织宣传处要明确公示责任,严明公示纪律,建立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责任制,并认真做好记录,对反映人和反映内容要严格保密。既要注意保护反映情况的群众,防止出现打击报复现象,又要注意保护干部,反对出于不正当目的的诬告和无理纠缠,防止在作出正式调查结果前由于问题扩散而对干部造成不良影响。

  六、公示结果使用

  根据单位或个人反映及调查核实的情况,由局党组研究决定干部是否使用。

  1、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可以任用;

  2、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提拔任用的,按预定的方案任用。同时,由主管领导与干部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其加以改正;

  3、对政治立场、思想品质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经局党组复议后不予任用,对其中属于违纪违法的,要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办理;

  4、反映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后,暂缓任用。暂缓任用期间,抓紧调查落实,一般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任用的决定。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一时查不清楚的,由干部本人作出书面说明后,仍可按原计划任用,将来若查实,从重处理。

  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紧密配合,要通过各种形式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使群众积极参与到这项改革中来。要注意加强对干部和群众的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每个公示对象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正确对待群众反映的问题,使广大群众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使任前公示制度得到有效的落实。

  中共北京市文物局党组
200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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