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法字[2005]334号
颁布时间:2005-04-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公安局
局属有关单位:
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日前印发了《2005年各成员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以下简称《责任制》)。现就《责任制》中涉及公安机关职能的有关内容,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局属有关业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充分发挥职能,在业务系统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责任制》的思想动员工作。
要在深入学习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解放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提高对发展私营个体等非公经济重要性的认识,结合公安机关和本部门的职能,以实际行动加强私营个体经济文明建设工作,为推进私营个体经济和首都经济的发展服务。
二、局属有关业务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研究,结合本部门的职能,制定出本业务系统2005年贯彻实施《责任制》的具体计划。
按照《责任制》的任务分解,我局承担的工作任务有:
(一)教育私营个体企业遵守国家有关治安工作的法律、法规,落实治安保卫和防火安全责任制;
(二)在集贸市场、旅游景点等坚决杜绝“黄、赌、毒”等丑恶现象;
(三)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提高私营个体企业从业人员,特别是驾驶员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
(四)督促指导私营个体企业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组织和交通安全制度,并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市局刑侦、治安、内保、消防、交通、人口等业务部门要根据私营个体经济特点,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教育和管理并重的工作思路,制定出本系统贯彻落实《责任制》的具体计划,并在2005年5月15日前报送至市局法制办公室法规管理处。
三、局属有关业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指导、督促各级单位和民警认真贯彻落实《责任制》和有关工作计划,将首都私营个体经济精神文明深入持久的开展下去,为建设和谐社会发挥公安机关应有的作用。
市局刑侦、治安、内保、消防、交通、人口等业务部门在贯彻落实《责任制》工作中要注意收集和反馈有关情况信息,做好与私营个体经济有关的业务数据统计,注重抓好典型事例,在年底前认真撰写完成本系统贯彻落实《责任制》情况的工作总结,由市局法制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私营个体经济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