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劳社医发[2006]17号
颁布时间:2006-02-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第68号令公布,第141号令第一次修改,第158号令第二次修改)的有关规定,现就个人账户基金在注入个人账户前形成利息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个人账户基金在注入个人账户前形成的利息要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二、各有关单位对此历史遗留问题,要按本通知要求在2006年2月份结账前完成有关财务账目处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市社保中心。
三、本通知自2006年2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六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