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司发[2003]241号
颁布时间:2003-12-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司法局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北京市司法局机关信访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司法局机关信访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局机关信访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北京市信访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信访工作。
第三条 信访工作指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在职权范围内接待、办理、答复来信来访人和信访事项的工作。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坚持讲政治、讲大局,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对待每一件信访事宜,并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答复”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信访工作。
第五条 信访工作职责信访工作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局机关各处(室)处长(主任)、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处室(单位)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处室(单位)同时要明确主管领导和具体办事人员。
局信访工作由局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局信访办)负责,归口局办公室管理,代表市局负责组织、协调、处理信访问题,保障信访渠道的畅通,督促检查信访工作的落实。
局机关各处室代表市局负责办理和答复其职权范围内的群众信访问题。
局各直属单位代表本单位负责办理和答复其职权范围内的群众信访问题。
第六条 信访工作办理程序
(一)受理
局信访办、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应当受理职权范围内的群众来信来访问题,并认真做好登记。登记内容包括:1、日期和编号;2、信访人基本情况;3、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要求;4、基层单位处理情况。
(二)办理
对于群众的来信来访应进行认真审查。局信访办、局机关各处室(或直属单位)受理的不属我局(或本单位)办理的信访件,登记后,可采用“退”、“转”方式处理,无法“退”、“转”的可采用“暂存”方式处理。对于语无伦次、无实际内容或精神病患者的信访件等有关信访材料,经本处室(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报局信访办同意,可进行销毁。
对信访反映的问题,应首先进行调查和必要的取证工作,待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后进行处理。
办理应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的,应报局信访办说明情况,并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局信访办受理的信访件,应在受理后一个工作日内转有关处室(单位)办理;对于需局领导阅批的信访件,局信访办应当自受理后一个工作日内呈局领导阅批,并在收到局领导阅批件后一个工作日内转有关处室(单位)办理。
(三)答复
信访问题办理结束后,一般应书面答复信访人。书面答复意见应经本处室(单位)主要领导同意。重要问题的答复意见,应经主管局领导或局长同意。但对问题简单、即时就能答复清楚的信访事项,也可口头答复,如信访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应书面答复。对于局领导批示并由局信访办转交的信访件,办理处室(单位)要及时将办理结果和答复意见以书面形式向局信访办反馈。
第七条 局领导信访接待程序
(一)局信访办提出拟办和答复意见。对于经过办理和答复,信访群众仍不满意且要求局领导接待的信访问题,局信访办应在调查了解、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向局领导提出拟办和答复意见。
对于未经办理或正在办理、以及不属于我局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则不安排局领导接待。
(二)安排局领导接待。局领导接待一般安排在每周星期三上午,一般应在局信访接待室进行。接待时,局信访办和有关处室(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应一同参加接待。对于群体访,一般只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北京市信访条例》的规定选出代表安排局领导接待。
(三)相关处室(单位)进行办理和答复。对于接待中反映的需要办理的问题,相关处室(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办理和答复,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向局信访办反馈。
(四)向局领导报告办理结果。局信访办应对办理情况进行督办,并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办理情况和结果。
第八条 信访事项办理过程的相关材料应整理后及时归档和保存。
第九条 需联合办理的信访问题,局信访办应牵头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和督办工作,相关处室(单位)要认真负责,按照分工完成相应的任务,并根据局信访办的安排,相互协助,共同做好工作。
第十条 对于无理取闹、缠访并扰乱正常办公秩序的信访人,应注意做好思想工作,并及时报告局信访办和机关保卫部门。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