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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转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矿灯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京煤安监[2005]29号

颁布时间:2005-06-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房山、门头沟区安全生产监督、煤炭管理部门,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煤矿企业:

  为提高矿灯的安全性能,防止因矿灯性能问题引发瓦斯事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煤矿矿灯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字[2005]30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煤矿矿灯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字[2005]30号)要求,按期淘汰和更换不符合《矿灯安全性能通用要求》(GB7957-2003)标准的矿灯,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矿灯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北京京煤集团要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出分阶段更换矿灯的工作计划,并于2006年1月1日前,全部换用新型矿灯。

  三、房山、门头沟区安全生产监督、煤炭管理部门要结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工作,指导督促辖区内的煤矿企业制定出更换矿灯计划,并监督煤矿企业于2006年4月1日前,全部换用新型矿灯。

  四、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将加大对煤矿企业使用矿灯情况的监察力度,对未按要求更换和使用维护矿灯的,将依法查处。

  五、请房山、门头沟区安全生产监督、煤炭管理部门将本通知精神尽快传达至辖区内的煤矿企业。

 

  二00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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