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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局关于申请设立文物商店的暂行规定

京文物[2003]484号

颁布时间:2003-07-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文物局

  为加强对北京市文物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设立文物商店的申报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凡在北京市辖区范围内申请设立文物商店的各申报单位,需要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申请函。内容包括申请设立文物商店的请示性文件,并附有“企业立项可行性报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组织机构、章程的相关材料。

  二、企业开业注册资金达到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验资报告书。

  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馆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人员的资格学历、职称证明。

  四、具有一定面积的保管文物的专用场所,其相应的房屋产权或租赁证明。

  五、具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蛀等文物保护设施,并符合“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的相应技术条件。

  六、前店后宅式的场所不得申请设立文物商店。

  对上述材料,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我局将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特此规定。

  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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