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关闭地方煤矿有关程序的通知

乌海政办字[2005]98号

颁布时间:2005-11-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11月14日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关于《研究关闭小煤矿问题》([2005]27号)文件要求,现将关闭地方煤矿的有关程序通知如下:

  一、各区成立由区长任总指挥的关闭地方煤矿指挥部,抽调煤管、政法等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若干具体实施工作小组,每个小组负责一个矿井,24小时督战,全程负责关井工作,直至全部完成关井任务。

  二、从即日起,由市区两级公安部门负责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三、有关部门负责收回相关证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收回采矿许可证,煤监部门负责收回安全许可证,煤管部门负责收回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负责收回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负责收回火工用品许可证。

  四、11月21日前拆除井下生产设备。

  五、11月25日停电封井。

  六、由市区两级国土部门抓紧拿出闭井和恢复地貌的方案,并收回地质等相关资料。

  七、各区必须按照“三不留、一毁闭”要求完成关井任务。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