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1-09-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一、总则
(一)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黑龙江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登载新闻业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新闻信息的活动。
(三)凡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互联网站(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并按如下程序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申请资格
(四)省和哈尔滨市直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互联网站经批准可以申请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其他新闻单位不再单独建立新闻网站;其他省以下新闻单位网站经批准可以在省以上新闻网站建立网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
(五)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综合性互联网站,具备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条件的,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业务,但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其他互联网站,不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
三、申请程序
(六)申请单位向省政府新闻办公室领取并填写提交《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表》。
(七)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表》后,对其登载新闻资格进行初审。
(八)通过初审的申请单位可向省政府新闻办公室领取并填写、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九)新闻网站(页)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书;
2、《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表》(一式四份);
3、依法成立网站的证明文件;
4、申请单位合法资格证明复印件(如报刊登记证或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等),加盖本单位公章;
5、新闻业务负责人资质证明及个人简历;
6、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十)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应提交如下材料:
1、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书;
2、《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表》(一式四份);
3、依法成立网站的证明文件;
4、国家有关单位颁发的主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5、新闻业务负责人资质证明及个人简历;
6、与省级以上新闻单位签订的转载新闻的协议书;
7、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十一)申请提交的书面申请应符合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的要求。
(十二)书面申请材料通过当面递送方式送达省政府新闻办公室。
四、审核及批准
(十三)省级新闻单位新闻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经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同意后,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
(十四)省级以下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页由所在地政府新闻办公室初审后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
(十五)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申请从事登载新闻业务需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宗旨及规章制度;
2、有必要的新闻编辑机构、资金、设备及场所;
3、具有相关新闻工作经验和中级以上新闻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专职新闻编辑负责人,并有相应数量的具有中级以上新闻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
4、有符合本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新闻信息来源。经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
(十六)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级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业务,应当同上述有关新闻单位签定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十七)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和国家有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级所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应当注明新闻来源和日期。
(十八)互联网站链接境外新闻网站,登载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必须另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
五、公告
(十九)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将通过省属新闻媒体对获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的网站予以公告。
(二十)公告内容包括:
1、网站名称;
2、网站域名;
3、网站地址、联系方法;
4、其他有关内容。
(二十一)对未获得批准的互联网站将由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六、变更
(二十二)获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的互联网站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向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申请变更。
(二十三)申请变更的互联网站应提交如下材料:
1、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批准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证明文件;
2、《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变更申请表》;
3、申请单位,应提交合法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4、变更申请单位法人代表及互联网站负责人,应提交变更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5、变更新闻业务负责人的,应提交其资质证明及个人简历;
6、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二十四)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后,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对批准变更的互联网站将予以公告。
七、注销
(二十五)获得从事登载新闻资格的互联网站因故停止登载活动的,应由其申请单位自停发之日起10日内向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提交书面注销申请,经批准后注销其登载新闻资格。
(二十六)申请注销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的互联网站应提交下列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批准互联网站登载新闻业务的证明文件;
3、《互联网站登载新闻资格注销申请表》;
4、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二十七)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后,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对互联网站登载新闻资格做出注销,并自做出注销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省通信管理局和申请单位并予以公告。
八、监督与处罚
(二十八)经批准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网站负责人,新闻业务负责人及编辑人员应参加由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的网络新闻业务培训。
(二十九)经批准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网站新闻业务负责人应定期参加由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网络新闻业务工作会并接受日常监督。
(三十)省政府新闻办公室通过电子邮件、来信、来访等形式接受社会各界对获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网站的监督。
(三十一)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网站应当记录提供的新闻内容及其发布时间,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天并在国家有关部门查询时,予以提供。
(三十二)互联网站登载的新闻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6、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三十三)网站登载新闻含有本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所列内容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十四)违反本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已取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
1、未取得开展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擅自登载新闻的;
2、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或登载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来源新闻的,或者未注明新闻来源的;
3、综合性非新闻网站未与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属新闻单位签订协议擅自登载其发布的新闻,或者签订的协议未履行备案手续的;
4、未经批准,擅自链接境外新闻网站,登载境外新闻和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的。
(三十五)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登载新闻含有第三十二条所列内容的,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办协调省通信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其关闭网站,并吊销其业务经营许可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