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

关于扶持粮食系统多种经营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黑政发[1998]85号

颁布时间:1998-09-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全省粮食系统多种经营加快发展,保证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实现省委确定的“搞好二次创业、实现富民强省”的战略部署,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关于资金投入政策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扶持粮食系统发展多种经营,本着“成熟一个扶持一个,成熟一批扶持一批”的原则,重点扶持安置富余人员多、经济效益好、有市场竞争力、新企新制的多种经营企业(项目),对经济效益好的重点企业(项目)给予重点支持。财政部门扶持粮食企业多种经营资金的筹集以地、市、县(市、区)财政为主,省财政适当补助。省财政的补助资金视企业筹措资金和地、市、县(市、区)财政扶持资金到位情况而定。

  (二)金融部门要为粮食系统多种经营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在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账户、方便结算等方面提供良好服务。增加贷款规模。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要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结合我省实际,通过调整信贷结构、盘活资金存量等途径,不断加大对粮食系统多种经营企业所需信贷资金的投入比重。对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科技含量较高、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龙工程”标准的龙头企业,农业银行要积极纳入“金龙工程”,其它银行要给予重点项目贷款支持,及时解决资金需求;对产品有销路、有效益,虽然目前亏损,但在一、二年内扭亏有望并落实担保措施的粮办工业企业,各有关金融机构可比照省人民银行、经贸委银黑货信字「1998」第142号文件明确的试点企业的有关政策,帮助解决流动资金,对贷款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三)各级计划、经贸部门要本着“扶优扶强,重点推进”的原则,对粮食系统的粮食精深加工项目积极给予立项,同时,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要积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计划进行重点安排。

  (四)允许发展前景较好,但不具备资产抵押贷款条件的粮食多种经营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向银行等金融部门作抵押,获得的抵押贷款用于增加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经土地部门批准,在抵押期间免征土地使用出让金,并优先予以登记。

  (五)对符合条件的粮食系统的多种经营企业,要实行银行承兑汇票等灵活的结算方式,帮助企业解决原料收购资金,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六)对中外合资的粮食系统多种经营企业的中方配套资金,经企业申报,金融部门认定后,采取“一事一议,一事一定”的办法,由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拿出一定规模的贷款给予支持。

  (七)鼓励粮食系统多种经营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优化资本结构,促进资产流动和重组。在盘活企业资产中,谁盘活谁受益,盘活资产的收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不上缴,用于企业发展。

  二、关于财税政策

  (一)从收储企业中分离出来的、受收储企业委托加工政策性用粮的多种经营企业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

  (二)粮食系统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下岗职工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职工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三)对粮食系统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行政性收费。

  (四)对粮食系统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粮食系统新办的从事商业、物资、仓储、对外贸易、旅游业、饮食和居民服务业、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用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视其效益情况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六)粮食系统多种经营企业遇到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七)对粮食多种经营企业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废弃土地的,以土地管理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从土地使用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10年。

  三、关于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政策

  (一)要积极推进粮食系统多种经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允许国内外投资者以资金、技术、专利、设备、管理、名牌商标入股;以购买、兼并、参股、承担债务等方式取得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产权。根据我省实际,当前要把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作为粮食系统多种经营企业改革的主推模式,现有多种经营企业要逐步向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转化,今后新办多种经营企业原则上都要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在改制中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黑政发「1998」26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力争经过一、二年的工作,使多种经营企业初步建立起以清晰的产权关系为基础,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核心,以有限责任为特征,以公司制为主要形式的现代企业制度。

  (二)对粮食多种经营企业多年积累形成的过重债务,在财政、金融、经贸、劳动等部门的参与下,可实行多渠道、多形式的结构优化和资产重组。

  (三)属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粮食系统的工业生产企业,其银行债务可通过兼并和减人增效的办法减轻债务;对符合国务院国发「1997」10号文件精神的粮食系统加工企业,经批准,可享受核销银行利息的优惠政策。

  (四)国家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的粮油、饲料加工企业,可借助国家优化产业结构的政策,以资本为纽带,以骨干企业和名牌拳头产品为龙头,通过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方式,组建企业集团。符合国务院国发「1997」10号文件精神的,经批准,被兼并企业可核销所欠银行利息。

  (五)对生产经营中形成的企业间的拖欠债务,允许实行债权变股权,将债务转为股份参与企业运营;对资不抵债、搞活无望而又不宜破产的企业,在落实金融债权的基础上,可进行资产重组,分块搞活。

  (六)对国有粮店搞连锁经营、代理、配送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的和围绕居民需求实施“大众厨房”工程的,有关部门要在登记备案、资金投入、信贷扶持、费用收取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其它政策

  (一)对粮食系统多种经营企业中的分流人员暂时无力安置的,各级政府要按省委、省政府黑发「1998」9号文件精神纳入地方再就业工程并享受其优惠政策。

  (二)粮食系统申请开办加工业、修理业、服务业、科技开发及连锁经营等法人企业,其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下的,可不进行验资,由出资的企业法人或其它企业法人出具担保证明即可登记注册;申请开办非法人企业的,只要具备一定生产经营条件,即可登记注册。对粮食系统多种经营企业分流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持有关证明,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对进入市场经营的,优先安排摊位,并免收1年管理费。凡获得国家和省名、优、新、特产品称号的企业,经省工商局核定可冠省名。

  (三)粮食系统多种经营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场地改变经营项目的,依法补办有关手续,经市、县政府批准,可免征土地出让金。

  (四)在开发区内兴办的粮食系统多种经营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在乡、镇(村)开办的,享受《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乡镇企业加快发展与提高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黑政发「1997」76号)及其补充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除国家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粮办多种经营企业收费、摊派、集资和拉赞助。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上述政策规定适用于粮食系统内收储企业外的所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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