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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医疗卫生行业税收秩序推行使用医疗卫生行业发票的通知

乌海政办字[2005]116号

颁布时间:2005-12-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有关医疗机构: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地税发[2002]9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整顿和规范医疗税收秩序,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税收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医疗卫生行业经济主体合法权益,强化税源监管,增加地方税费收入,同时强化医疗行业内部管理,规范行业服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院收费使用凭证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75号)等法规、文件的规定和精神,从2006年1月1日起,将全市盈利性和非盈利性的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等卫生行业中使用的收费票据全部纳入发票管理,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二、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税收征管。地税部门要加强税收登记管理,将医疗卫生机构纳入税收管理范围。开展医疗卫生机构税收政策落实专项检查。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要求,对营利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以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收费票据管理,将医疗卫生机构收费票据全部纳入发票管理范畴。努力扩大政策宣传,使各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理解支持此项工作。具体收费票据的管理方式和管理办法,由市地税局本着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的实际另行制定。

  三、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地税部门要责成专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财政、行政管理、劳动保障、社保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支持地税部门的工作,确保把整顿和规范医疗卫生行业税收秩序、推行使用医疗卫生行业发票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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