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5-11-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第450号令)已公布施行。为深入学习贯彻条例,切实做好重大疫情防控工作,市政府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5]35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同时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提出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制。
各区要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大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力度。区政府要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负总责,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区长和农牧局长是直接责任人;市禽流感疫病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第一责任人;各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高效农业园区主任、动物防疫机构主要负责人为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第一责任人。市禽流感疫病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责任到人,把动物防疫责任落到实处,切实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控工作。
二、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加大免疫力度,加强疫情监测报告工作。
各区和市禽流感防治指挥部要进一步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建立紧急疫情处置预备队,调购储备防疫物资,做到有备无患。一旦发生疫情,保证消毒药品、防护用品及其它防疫物资及时供应。
近日,各区要对辖区内禽类养殖进行一次拉网式普查、监测,逐村、逐户、逐场进行核查免疫情况。完善免疫档案,详细记录免疫情况。对所有家禽100%强制免疫。散养户免疫注射要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确保免疫质量;规模养禽场(户)要包户到人,专人负责监督开展免疫。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实行“一条线”上报制度。要按照国务院450号令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具体落实疫情报告责任人,规范疫情报告程序和方式。各区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社区都要指定专人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明确监测内容和责任。
疫情报告要做到“不瞒报、不漏报、不谎报、不晚报”,疫情报告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报告单位每日要向市防治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当日情况。报告时间:每日16时,电话:2021641.三、严厉打击私屠乱宰,规范畜禽屠宰和交易市场。
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坚持24小时监控,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对进入市场交易的畜禽及其产品要严格查证验物,严厉查处未经检疫、无检疫证明和无检疫标识的畜禽及其产品上市交易,并做好每日检查记录;商务部门要开展清理打击私屠乱宰动物行动。坚决取缔现宰现售动物活动,重点是现宰现售活禽行为,防止人感染动物疫病。11月30日前要将清理整顿情况书面上报市政府办公厅和市禽流感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四、加强公路动物防疫检查站检查力度。
各区公路动物防疫检查站要加强力量,坚持24小时值班,对跨省调运的禽畜及其产品严格检查,防止外疫传入。对来往运输禽类及其产品的车辆进行严格消毒、记录,严防疫区禽类及其产品进入我市。继续执行自治区关于冻结从区外调运牲畜和活禽的规定,自治区境内调运牲畜也要严格限制,必须调入的,经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后,在严格的防疫、检疫条件下方可进行。
五、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追究责任。
市、区禽流感疫病防治指挥部要加强对基层防疫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和漏洞,及时予以补救。对已进行免疫注射的规模养禽场(户),免疫效果必须采样送市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检测,发现免疫效果达不到标准的养禽场(户),要监督其进行强化免疫,防止因免疫效果不佳而发生疫情。
市政府组成督查组,于本月23日分赴各区及有关部门督促检查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进展情况。对因未履行职责、措施不到位等因素导致动物疫情防范松散或疫情发生、传播、流行的地区、部门、单位,按照国务院第450号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