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政发[2005]62号
颁布时间:2005-11-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乌海市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人民政府同意乌海市人事局、财政局制定的《乌海市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试行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乌海市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试行意见
(乌海市人事局、财政局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扩大事业单位分配自主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内政发[2000]14号)和《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直属事业单位改革意见〉的通知》(乌党办发[2005]2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工资总额宏观管理,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
按照按劳分配、效绩优先和兼顾公平的原则,推行工资总额与事业单位承担的工作任务、目标、效益挂钩的办法,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扩大事业单位分配自主权,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一)推行事业单位经费总额包干。在现行工资制度的基础上将工资总额包干与事业单位经费包干相结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单位年度经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将经费核拨到事业单位,单位人员增减,经费不变,节余留用,超支抵扣,单位包干使用,享有单位内部工资分配自主权。
(二)对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引进和聘用符合《乌海市委、市政府关于人才资源开发工程实施意见》(乌党发[2003]1号)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在核定其单位工资总额时,由现行财政渠道,根据有关规定同时核入特聘人员的全部工资和其他所需经费。
二、实行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制度,扩大事业单位分配自主权
事业单位要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并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全面推行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制度。改变以资格、资历定工资的单一模式,建立“以岗定薪”的分配制度,不断扩大事业单位分配自主权。
(一)确立事业单位的分配自主权。事业单位在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有权结合本行业、本单位的特点,自主确定单位内部的工资项目、工资档次、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实行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制度。事业单位在确定人员工资时,应以岗位所需知识、资格、管理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和岗位责任、环境条件等确定其工资待遇。允许专业技术人员低职高聘、高职低聘。实行在什么岗位,任什么职务,做什么贡献,拿什么工资的办法,不按资格、资历定工资。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在对聘用人员确定工资时,按照《自治区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内人发[2004]105号)执行。
(三)事业单位有权将工资中津贴和其他补贴、奖金捆在一起,按照岗位的工作性质、责任大小进行重新分配,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津贴分配要拉开档次,应向重要岗位、一线岗位和科技含量高的岗位倾斜。
(四)实行档案工资和实际工资相分离。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将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工资待遇和今后国家、自治区规定调整的工资待遇,作为档案工资。档案工资由市、区人事部门负责调整。单位按本人实际聘用岗位和考核结果发放的工资,作为实际工资。实际工资由单位负责调整。待本人工作调动或离退休时,再按档案工资办理。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以及职工住房公积金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实行岗位补贴制度。事业单位可根据《乌海市委、市政府关于人才资源开发工程实施意见》(乌党发[2003]1号)的精神,对本单位受聘在岗的中级职称人员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给予适当补贴。
三、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建立竞争激励机制
鼓励事业单位在内部分配上向贡献突出、实绩显著的优秀人才倾斜,以充分体现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允许按生产要素和所实现的效益进行分配。
(一)允许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切实保证和促进自身事业不断发展的前提下,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承包科技项目、参与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推广营销产品,开展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所创效益在保证事业发展和完成目标任务的前提下,除提留40%作为发展基金外,其余部分可由单位自主分配。
(二)事业单位可将其科研成果有偿转让,并从科技成果转让后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该科研成果的完成人和直接参与人员。
(三)事业单位对拥有的科研成果,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3—5年,从实施科研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科研成果完成人员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
(四)事业单位可从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获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净收入20%的比例,分配给参与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的科技人员。
(五)事业单位可以将拥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入股作价金额的20%用于奖励科研成果完成人员和直接参与人员,单位可以长期享用股份所获收益。
(六)对持有科技成果的事业单位,在其成果完成后一年内未实行转化的,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
四、加强工资监督管理,实现工资宏观调控
(一)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核定与单位内部分配,实行分级管理。市人事局负责全市工资总量控制、政策制定、业务指导、检查监督、工资基金管理和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的日常工资管理。各区人事部门负责所属地区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核定、日常工资的管理、监督及工资基金管理;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目标任务的制定、考核及监督。
(二)事业单位内部分配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充分讨论通过,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使用与内部分配方案执行情况,同时接受人事、财务、税务、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四)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单位按生产要素分配方案必须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并主动接受政府部门的检查监督。
(五)政府人事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该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对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事业单位定期进行考核。
(六)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要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进行。对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实行动态管理,在管理的方法和形式上要不断总结完善。
(七)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应注意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二是要处理好人事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和考核监督制度之间的关系。人事制度、分配制度、考核监督三项改革应同步深入,配套实施。
(八)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要在深入调研,广泛宣传的基础上制定改革方案,选择适合本单位的办法,并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九)本意见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各级机关所属的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类的事业单位。
五、其他
(一)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三)本意见由市人事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