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字[2005]100号
颁布时间:2005-04-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带头、骨干和桥梁作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政策和精神,现就改善提高我区健在并保持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1997年12月31日以后获得自治区(省、部)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企业职工,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本单位为其办理企业年金,离退休时不另外提高退休费及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1997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称号的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统一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后退休的,退休时可按原加发退休费比例的60%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基础上加发养老金。获得一次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加发养老金6%,两次的加发9%;获得一次自治区(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加发养老金3%,两次的加发6%。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超过其原工资标准的100%。
二、获得自治区(省、部)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其中,获得自治区(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可晋升一档职务工资,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可晋升两档职务工资。按照“同一贡献不得重复奖励”的原则,获得称号时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者,不再给予晋升职务工资奖励。
三、对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其他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发给100元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对自治区(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其他享受自治区(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发给80元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对农牧民全国劳动模范,每人每年发给1000元荣誉津贴;对农牧民自治区(省、部)级劳动模范,每人每年发给500元荣誉津贴。
四、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其他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其工资待遇(不包括荣誉津贴,下同)低于所在盟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120%的,每年补齐到所在盟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120%。自治区(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其他享受自治区(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其工资待遇低于所在盟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115%的,每年补齐到所在盟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115%。
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劳动模范按在职人员补贴标准计算后,按离退休费计算比例补发。企业退休的全国劳动模范及其他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养老金(不包括荣誉津贴,下同)低于所在盟市企业平均养老金水平120%的,每年补齐到所在盟市企业平均养老金水平的120%;企业退休的自治区(省、部)级劳动模范及其他享受自治区(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养老金低于所在盟市企业平均养老金水平115%的,每年补齐到所在盟市企业平均养老金水平的115%。
五、对因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自治区(省、部)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其他享受自治区(省、部)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困难帮扶金。
六、自治区(省、部)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其他享受自治区(省、部)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每两年为其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并有计划地安排荣誉疗休养。
七、自治区(省、部)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获得者报考区内成人高等院校,可以按照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关于印发<2004年内蒙古自治区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的通知》(内蒙教招考成发[2004]5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录取照顾政策。
自治区(省、部)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获得者的子女,在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入学时,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予以适当照顾。
八、上述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津贴、低收入补助、困难帮扶金、体检费、休养费等,由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解决;单位改制、合并或被兼并的,由改制、合并或兼并后的单位负责解决;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退休劳动模范,单位撤销、完全解体或没有工作单位的劳动模范以及农牧民劳动模范,由同级财政承担。
九、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其他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已享受全国统一待遇的,不再享受自治区的同类待遇。
十、各盟市、产业(系统)可参照本意见,制定提高改善盟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