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办发[1998]15号
颁布时间:1998-08-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最近下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实践证明,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保障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是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基础工程,也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性的有效措施,有利于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近两年,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积极努力,这项工作有了较大进展,也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仍存在标准不高、制度不全、执行不力的问题,甚至有的地方存在半公开、假公开现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推进和加强我省农村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和目标
(一)主要任务。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任务。今明两年,主要是抓好“建立一支队伍,健全五项制度”工作。“一支队伍”,即村民代表队伍。“五项制度”,即村务公开制度、民主议事(决策)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民主选举和评议村干部制度、村规民约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拓展民主管理的内容,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同时,积极在乡镇机关(包括站、办、所)实行政务公开制度。
(二)主要目标。村务公开规范化(即内容、时间、阵地、管理规范,群众满意)的村,今年底达到60%,明年底达到90%;实行民主管理的村,今年底达到60%,明年底达到90%;建立村民代表队伍的村,今年底达到应建村的90%,明年底达到100%;实行乡镇政务公开的面,今年底达到60%,明年底达到90%。
二、重点工作
(一)抓好村民代表队伍建设。村民代表是实行民主管理的主体,要在坚持民主选举的同时,加强教育引导,努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村民代表队伍。凡150户以上或居住分散的村,都要按每10户至20户有1名村民代表的数量要求,在村党支部主持下由所代表户选举产生。凡没有按要求选举村民代表或村民代表数量较少的村,要进行补选。村民代表任期与村相同,可连选连任。村民代表中妇女代表青年代表要占适当比例;多民族居住的村,要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代表。村民代表应当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政治素质好,群众威信高,办事公正,有参政议政能力,热心为村民服务。村民代表要随时了解和掌握所代表户的愿望和要求,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和上级党政机关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设;向所代表的户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向村民转达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各项事宜,通报村务公开情况等。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要注意教育引导村民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有计划地组织村民代表学习,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积极参政议政,充分发挥他们的桥梁纽带作用、参谋决策作用、模范带头作用和监督制约作用。乡镇、村可定期开展评选优秀村民代表活动。
(二)健全完善村务公开制度。以县(市)为单位,进一步统一村务公开的内容。各县(市)可按照《通知》和《黑龙江省村务公开暂行规定(试行)》(黑组通字「1997」47号)的要求,从本地实际情况和农民群众的意愿出发,对必须公开的内容,作出统一规定。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村级财务公开的内容除《通知》规定的内容以外,对农民普遍关注的收支,如招待费、干部工资、“五荒”拍卖、机动地发包、村办企业租赁和承包、固定资产转让和涉及农民负担的各项收费,要逐笔公布。以乡镇为单位统一村务公开的时间,要便于群众观看,便于乡镇检查督促。常规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特殊事项随时发生随时公开,重大事项要做到事前事后双公开,跨年度事项结束时一次性公开。以公开栏(板)作为村务公开的主形式,同时还可以采取设公开户、召开会议、印发通知书、广播宣传等辅助形式予以补充。村和较大的屯都要建立公开栏(板),公开栏(板)应设置在群众经营活动或易于观看的公开场所。村务公开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委会组织实施,乡镇党委和政府负责对村务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三)建立健全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以县(市)为单位,对须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作出统一规定。今后,凡属村务管理重大事项和农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如村屯建设规划、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集体财产的变卖和处理、集体经济的收支和管理、新上项目、兴办公共福利事业、各种经济承包合同的管理和履行、农民收入及提留统筹方案、村务管理章程的制订和修改等等,都应当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实行民主决策。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成员、群团组织负责人、村民中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一般由村委会主任主持,有特殊情况时,可由村党支部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村党支部或村委会提出,先召集党员大会讨论,再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进行民主决策。凡未经多数村民或村民代表通过的事项不能实施,以防止少数干部自行其是。以乡镇为单位统一村民代表会议日期,一般应在村务公开日之前召开一次;遇有重大问题时,经村党支部、村委会或1/5以上村民代表联合提议可随时召开。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前,村党支部、村委会要广泛征求村民和村民代表的意见,把需要村民代表审议的事项列成书面提纲,开会时逐项提交代表审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进行公开或无记名投票表决。
(四)实行村民民主理财制度。建立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由5至7人组成,成员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其中群众代表应占2/3以上。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财会人员不能参加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农民群众有权对本村的集体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当事人对财务问题进行解释和解答,有权对集体财务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民主理财小组有权参与制订本村的财务计划和制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村民民主理财小组与村委会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也可以向乡镇有关部门反映,由乡镇裁定。在财务公开前,有关公开的账目要先经过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的审查并加盖印章。
(五)实行民主选举和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村党支部、村委会以及其他需要选举产生的村级组织负责人,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按期实行民主选举。要加强群众对村干部的民主监督。评议或测评村委会成员的工作,由村党支部主持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或测评村党支部成员的工作,由乡镇派人主持召开村支部党员大会并吸收部分村民代表进行。评议前,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要作述职报告。评议或测评可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每年进行一次,在此基础上,由评议者评出称职或不称职,由乡镇党委考核认定。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要按程序进行组织调整。
(六)制定实施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各村要在乡镇和民政部门的指导下,以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为依据,结合本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实际,围绕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的工作任务,制定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经村民大会通过,在村内具有强制性,人人必须遵守。
(七)积极推选乡镇机关(包括站、办、所)政务公开。凡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务,如粮食定购任务、农业税征收和减免、乡统筹的收支及其它由农民负担的事项,都要向群众公开,公开内容由县(市)统一规定。乡镇机关(站、办、所)要通过公开栏(板)、与农户签订合同、向农户发清单、在村里张榜公布等形式,将各种收费、罚款的依据、对象、标准、用途和办事的程序、时限、条件等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在乡镇有站、办、所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抓好在乡镇基层单位的政务公开,督促他们认真贯彻当地党委、政府对队伍风纪建设和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
三、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作为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加快农业强省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省、市(地)、县(市)成立由党委主管领导为组长、政府主管领导为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实施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可设在各地的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可在组织部单独设立。可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一段时间搞好专项推进和检查指导。乡镇一级由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抓出成效。
(二)各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牵涉面广,需要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尽其责。组织部门与民政部门共同负责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组织、规划、指导、协调和检查,发挥好牵头作用,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组织部门侧重抓好加强村党支部建设,并和人事部门共同搞好有关干部的考核评议工作;民政部门侧重抓好村民代表选举和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大会的组织、制度建设;纪检监察部门侧重抓好检查督促、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和农村基层干部的廉政制度建设;农业部门侧重抓好村级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和负责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指导、审计和监督;人事部门侧重抓好对有关部门工作责任制的考核。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的业务工作,介入和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把这项工作放到重要的位置。
(三)加强检查指导和监督。各地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要定期进行检查并形成制度,实行分类指导,整体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已经达到规范化标准的村,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巩固质量上;已经实行但尚未达到规范化标准的村,要把工作重点放在提高质量上;对尚未开展的村,要组织力量积极工作,使之尽快建立起来,并力求高起点启动,一步到位。强化群众监督,要把群众清楚不清楚、满意不满意、认可不认可作为衡量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根本标准。乡镇党委、政府要组织人员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检查,至少一个季度检查一次。对拒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或搞假公开假民主的乡村及干部,村民可以向其上级机关举报。上级机关接到举报后必须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要严肃处理,交将处理结果向群众公布。对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少数利用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诬告诬陷乡村干部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防止宗族势力和非法宗教活动干扰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健康发展。
(四)纳入责任制考核内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由乡镇负责;乡镇机关政务公开由县(市)负责;各项工作内容由乡、县、市、省有关部门负责。各地要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纳入有关部门和县乡村干部的岗位目标责任制,将其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评选先进和奖惩的依据。对不认真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而导致群众上访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给予党政纪处分。
(五)逐步完善配套制度。本着边实践、边规范和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各地要在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中,逐步研究制定一些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如村党支部村委会议事规则、党员议事会制度、村民大会及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制度、农村干部廉政建设制度、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村级资产管理制度、村干部报酬制度,等等。
(六)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各地新闻单位要注重宣传报道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经验和典型,充分反映基层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以在社会上形成一个强烈的舆论氛围,使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扎扎实实地在全省全面推开。
(七)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