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1981]226号
颁布时间:1981-09-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在明春以前完成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工作。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
稳定山权林权,要以现在的经营范围和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界线为基础,权属清楚的,予以承认;个别地方权属有争议的,要在筝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中一并解决,不准抢砍滥伐,以防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1、国营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国有山林,原已划定界线,权属清楚的,都予以承认,不准随意变动。市、县所属的国营林业单位,由市、县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省属的国营林业局和国营林场由省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
2、农(牧)场和工矿企业等单位,在自己经营的土地上或过去在国有荒山荒地上营造的人工林和已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国营林业单位划给的山林,均应给予承认,不再变动,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
3、社队营造的人工林和按省关于划宜林荒山荒地的规定,从国营林业单位划给社队的宜林荒山荒地和夹带的次生林,要划清界线。宜林荒山荒地尚未划完的社队,要在这次稳定山权林权工作中抓紧划完,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
4、国营林场和社队联合经营山林建立的联合林场和营林责任区,林权属于国有,社队负责经营管理,林权证发给国营林场。国营林场与社队、厂矿企业与社队合作造林的,应按协议或合同规定的权属发给林权证。
5、山区、半山区社队要从集体的宜林“两荒”中划一部分给社员做自留山,一般划给每户社员三至五亩,“两荒”多的地方可适应多划一些。平原社队(包括山区、半山区市县的平原社队)要划给每户社员三亩左右薪炭林用地,荒地不足的地方可从次耕地中划给。社员的自留山或薪炭林用地,林权归己,地权归公,不准出租、买卖,不准挪用、转让,不准开荒种地或改做它用,只准造林。
社员在房前屋后、自留山、薪炭林用地或生产队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林木,永远归社员个人所有,允许继承,由市、县人民政府经给林权证。
6、山权林权有争议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各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市、县范围内的争议,由市、县人民政府解决;行署范围内跨县的争议,由行署解决;跨行署的争议,由省解决。协商无效时,可提请人民法院裁决。在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准砍伐有争议的林木,违者依法惩处。在这次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中,一定要下决心把山权林权争议解决好,划清界线,明确权属。
(二)
要把稳定山权林权和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做为一个整体,与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结合进行。国营林场、苗圃和社队,都要按照党中央《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抓紧建立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建立林业生产责任制既可借鉴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做法,双要考虑林业生产周期长和破坏容易恢复难的特点来确定。
1、建立联合经营林场、营林责任区是经营管理国有森林的一种责任制。在国有林林权不变的前提下,采取签订合同的办法,由承包的社队管理。要兼顾国营林场和社队的利益,明确国营林场和社队的权限和义务,把权力、责任、利益紧密结合起来。
凡是建立联合林场和营林责任区的地方,要检查签订的合同是否明确,是否按合同办事,未尽事宜要进一步补充和明确,以便推动林业建设的发展。
2、搞好社队林场和林业专业队的专业承包责任制。社队对所属的林场和专业队要实行定、包、奖的责任制,一般的应当定人员、定任务、定投资、定报酬,由林场和专业队包干,超产奖励或接比例分成。场内、队内要改善劳动计酬办法,实行专业承包到组到劳,实行联产计酬或者定额计酬。
3、没有建立社队林场和林业专业队的地方,在联系育苗、造林和林木管护成果联产计酬,实行责任到组、到户、到劳责任制的,一般的做法是由生产队统一规划,包给作业组或责任户(劳),定数量、定规格、定质量、定报酬,包育、包造、包成活、包管理;定期检查验收,根据苗木、林木生长情况,付给报酬,兑现奖罚。
4、由于林木生产时间长,承包年限一般应规定三年、五年、十年或更长的时间不变为宜。建立健全林业生产责任制,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允许多种多种,但计酬办法应当简单明确。在一般的情况下,育苗以产苗量计酬,造林以成活率计酬,管护以保存率计酬,这样便于社队执行。
(三)
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工作:(1)明确山权林权,划定山林界线;(2)解决山权林权争议;(3)按省规定划好划完宜林“两荒”;(4)给社员划好划完自留山或薪炭林用地;(5)确认社员个人所有的林木;(6)建立和健全林业生产责任制,规定承包和计酬办法,签订责任制合同。
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的方法步骤,大体可分四步进行:
第一步,宣传发动。组织干部、群众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宣传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意义、政策和做法,组织和培训工作队伍。
第二步,明确山林权属,划定山林界线。要完成划宜林“两荒”和给社员划自留山或薪炭林用地等项工作。要实地踏查,具体划定,树立标志。同时清理好乱砍盗伐案件。
对有山权林权争议的,要先调处争议,然后再予划定界线。
第三步,造册发证。经绘制图表,登记造册,发给林权证。社队与林场、专业队、专业组、专业户、专业人签订责任制合同。订立护林公约,制订林业发展计划。
第四步,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标准:一是干部群众发动的广泛深入,人人明白;二是山林权属界线清楚,发好林权证;三是落实了林业生产责任制,签订责任制合同;四是调动了群众造林护林积极性,推动了造林护林工作。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步骤,做出具体安排。
(四)
稳定山权林权和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任务量大,政策性强,牵动面广,而且情况比较复杂,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抓紧进行。
1、成立领导小组。省人民政府将组成由省领导同志参加的“稳定山权林权工作领导小组”;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也都要成立有主管领导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具体领导这项工作。各级政府要从有关部门抽调干部组成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并组织精干的工作组帮助基层开展工作。
2、搞好试点。各行署在全面铺开前,要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方,组织所属市、县的干部参加,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分期分批全面铺开,争取明年春耕前基本搞完稳定山权林权和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工作。
3、要审慎研究和处理稳定山权林权工作中出现的政策问题和涉及各方面的其他问题。要认真解决好山权林权争议。市、县难以处理的争议,要及时上报行署或省人民政府调查处理。
4、在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工作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治林,严防以各种借口制造新的山权林权争议,严肃处理乱砍盗伐案件,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情况、问题和经验及时报省稳定山权林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营林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