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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煤矿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6-01-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

各市(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龙煤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令第13号)和《关于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139号)规定,黑龙江省内原6个安全评价机构所持有的煤矿安全评价资质有效期截至2005年12月31日失效(其中3个机构的资质失效期截至2005年6月30日),已不具备煤矿安全中介机构资格。2006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执行和启用新的煤矿安全评价甲、乙级资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安全评价机构从事煤矿安全评价中介业务必须具有煤矿安全评价甲级或乙级资质,具有煤矿甲级或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要严格按照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黑煤安技装字[2005]154号)开展业务,不得超规范从事煤矿安全评价中介服务活动,对违规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或撤销煤矿安全评价资质处罚。未取得煤矿安全评价甲级或乙级资质的其它机构不得从事与煤矿安全评价有关的任何中介服务活动,无煤矿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违规做出的煤矿安全评价结论和编制的《煤矿安全评价报告》无效,由此造成隐患引发煤矿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拒绝受理其煤矿安全评价甲级或乙级资质的申请。

  二、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据法规对黑龙江煤矿安全评价资质和评价工作监督管理,其它部门和组织不可对煤矿安全评价资质和评价工作实施管理。煤矿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委托有煤矿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任何部门和组织不得强行要求煤矿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逾期违规不进行安全评价的煤矿企业,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依法进行查处。

  三、煤矿安全评价资质的审发是国家相关机构依法进行的行政许可。甲级资质经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初审后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审批和颁证,乙级资质由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受理、审批和颁证,同时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计划从事煤矿安全评价业务的机构应尽快按照相关规定启动甲级或乙级煤矿安全评价资质申办工作。

  黑龙江煤矿安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装备处,联系电话:0451-55608060 55608062(传真)。

  四、截至2005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内已受理申请并取得新煤矿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甲级:黑龙江安龙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由原黑龙江省巨宝安全环保评价有限公司组建)。

  资质编号:APJ-(国)-0380-2005

  有效期限:2005年12月19日—2008年12月18日

  联系电话:0451-8830732813304630688

  乙级:无。

  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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