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政办发[2005]163号
颁布时间:2005-12-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民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区民族工作会议和《蒙古语文工作条例》精神,切实解决好蒙古语文工作经费,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委的相关要求,现将蒙古语文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旗县市区要根据《蒙古语文工作条例》“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编制好详细预算,从2006年起把蒙古语文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保证蒙古语文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市人民政府明年将把蒙古语文工作经费落实情况当作一项重要督查内容,考核各旗县区的工作。对落实好的予以表扬,对落实差的进行通报的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旗县市区要把蒙古语文工作经费落实情况,于年底前报市民委。
二00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