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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内政字[2005]194号

颁布时间:2005-08-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政绩评价和双拥模范城(旗县)评选工作结合起来,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自治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各级民政、财政、人事、劳动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民政部门作为此项工作的主管部门,要明确责任,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的各项安置政策。财政部门负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确保未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时足额发放。人事和劳动部门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严格纪律,依法行政

  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时,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对利用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牧区指标入伍、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以及在农村牧区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和属个人原因未按时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的转业士官,取消其安置资格;对个别安置对象证件丢失或相关证明不全等情况,要本着对安置对象高度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

  四、加强教育,维护稳定

  针对安置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要紧密结合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引导退役士兵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自觉服从国家和自治区改革发展的需要,树立自强精神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正确对待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等问题,坚决服从政府安置。要教育退役士兵珍惜荣誉,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耐心细致地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工作,防止因工作不到位出现不稳定因素。要强化措施,严格管理,及时抓好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问题,积极做好重点人的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务于2005年10月15日前将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情况报自治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国家民政部。自治区将适时派出督导组,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略)

  二00五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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