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政布[2005]6号
颁布时间:2005-12-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为治理城市生活垃圾污染,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快无害化垃圾处理场建设,市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发了佳政办发[2004]90号文件,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征收垃圾处理费。为依法加大垃圾处理费收缴力度,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我市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面的唯一合法收费项目。原来由社区和物业公司收取的卫生费一律停止收取,违者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二、在新址无害化垃圾处理场启用之前,市政府决定暂时使用市东郊三砖厂西侧垃圾场为指定生活垃圾倾卸场,其余七处垃圾场(发电厂院内垃圾场、造纸厂垃圾场、佳南农场垃圾场、向阳区和平大队南垃圾场、范家屯垃圾场、郊区五一村垃圾场、模范村垃圾场)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使用,违者由市城管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市垃圾处理中心要会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聘任收费协理员派驻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以缓解收费工作力量不足的压力。要与各区政府、物业自管小区、企业自管社区协商,制订出收缴垃圾处理费的具体办法,共同做好垃圾处理收费工作,避免重复收费。
四、对以各种理由推拖、拒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业户,收费单位要对其下达催缴通知单,限期缴纳并每日加收3‰滞纳金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各新闻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集中宣传此项收费的依据、作用、标准和方式,选择有教育意义的典型,及时进行跟踪报道,公开曝光,以使全市各单位和广大市民增强履行此项义务的自觉性。
五、对谩骂、殴打、污辱收费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及时处理。
六、各收费执法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队伍管理和制度建设,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对于违反规定标准进行征收生活垃圾费的违规行为要严肃纪律,依法查处。市政府欢迎社会各界广泛监督收费及执法行为。监督举报电话:8699138/8699139.
七、本通告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