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1981]187号
颁布时间:1981-11-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野生珍贵动物和稀有树种,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财富。保护并发展这些资源,对于发展科学文化事业,促进四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特布告如下:
一、我省野生珍贵动物保护对象
一类保护动物:扬子鳄(土龙)、丹顶鹤(仙鹤)、白▲豚(白旗)、梅花鹿等四种。
二类保护动物:大鲵(娃娃鱼)、鸳鸯、短咀天鹅(小天鹅)、大天鹅、白枕鹳、白鹳、白冠长尾雉(地鸡)、白颈长尾雉(山鸡)、猕猴(黄猴)、短尾猴(青猴)、黑鹿(乌金鹿)等十一种。
三类保护动物:黑鹳、白肩雕、白尾海雕、白鹇(白山鸡)、大鸨、穿山甲、大灵猫、小灵猫(香狸)、金猫(红春豹)、云豹(荷叶豹)、金钱豹、麝(香獐)、獐、毛冠鹿(青麂)、鬣羚(苏门羚)、青羊(山羊)、江猪(江豚)、虎纹蛙等十八种。
对农林牧业生产有益的动物,如青蛙、蝙蝠、啄木鸟、燕子、猫头鹰等,也必须加以保护。
二、我省稀有树种保护对象一类保护树种:香果树。
二类保护树种:楠木、花榈木、红椿(红楝子)。
省定保护树种:金钱松、大别山五针松、铁杉、三尖杉、粗榧、银杏、鹅掌楸(马褂木)、樟树、天目木姜子、连香树、领春木、朵椒、醉翁榆、琅琊榆、黄山木兰、天女花、青钱柳、都支杜鹃、野生猕猴桃、大别山野生山核桃。
三、根据国家规定,一类保护动物和树种,属世界稀有或濒于绝灭的我国特产种类,严禁捕猎和采伐,如特殊需要,必须报林业部批准。二类保护动物和树种,属经济价值高、数旦稀少的我国特产种类,禁止捕猎和采伐,如需要,必须经省林业厅批准,报林业部备案。三类保护动物和省定保护树种,属经济价值高、数量有限或分布范围很小的种类,严格控制捕猎和采伐,需要时,必须报省林业厅批准。
四、凡属上述保护范围的动物和树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自由买卖;商业、外贸、供销等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收购。经过批准可以捕猎的动物,捕狸时严禁使用地枪、炸药、农药、毒箭、自动武器和火攻、拣蛋、挖洞等危害人畜安全,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狩猎工具和方法。
五、在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内,严禁从事采伐、狩猎、垦殖、放牧、挖药以及其他破坏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活动。
六、对保护珍贵稀有动物和树种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本布告者,应视情节轻重,按《环境保护法》和《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以没收猎物猎具、赔偿损失、罚款等处分。对破坏资源造成重大损失者,应严加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