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府[2005]115号
颁布时间:2005-10-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源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河源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强化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规划、建设、河道和市容管理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市容监察、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噪声污染、污水排放、摆卖经营、车辆停放、户外广告、占用和挖掘道路、违章建筑、乱搭乱挂、园林绿化、饲养禽畜等方面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以及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运作、齐抓共管的原则。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单位要明确职责,制定具体的管理标准,落实管理责任,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局牵头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分期分项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
(一)负责市区已验收移交接管的城市道路、桥梁、排水排污管网、路灯、亮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负责临时占用、开挖城市道路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地下排水排污管网接驳的审批和管理。
(二)负责市区园林绿化及园林设施的建设、改造和养护;负责市区占用绿地、迁移采伐树木的审批和管理。
(三)负责环卫设施的建设、改造和养护;负责建筑垃圾排放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主次干道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和处理工作。
(四)负责市区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市区户外广告的管理。
(五)督促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六)负责组织协调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和城市管理重大活动。
第六条市城监大队负责对下列行为进行监察管理: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道路两旁及建筑物立面乱搭、乱挂,以及在其它设施和树木上搭挂、涂写、刻画或张贴宣传品的。
(三)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搭建建(构)筑物,堆放、吊挂杂物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封闭、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电话亭、报亭等,影响市容的。
(八)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
(九)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破坏、损坏城市公共卫生设施及园林绿化的。
(十)在城市道路、绿化带、人行道、公园、广场周边等公共场地违章停放非机动车辆和摩托车的。
(十一)主次街道门店超门槛占道经营的。
第七条源城区土地规划管理大队负责监控和协助市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查处市区范围内违法违章建设和乱搭、乱挖、乱种等行为。
第八条源城区政府、区环卫局、街道办事处(镇)、居委会负责市区内街小巷、居民小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以及该区域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已纳入物业管理的小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维护管理,由相应物业公司负责。
第九条市、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的查处,负责市区建筑工地的安全防护、材料堆放、建筑垃圾清理及扬尘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负责物业小区和居民小区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和监督相关开发单位对未验收移交的城市道路、桥梁、排水排污管网、路灯、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管理。
第十条市环保局负责城市建筑噪声、工业噪声监督管理,负责营业娱乐场所、石材加工、木材加工、五金加工的噪声监督管理;负责工矿企业、宾馆酒店、门店的污水、废水、废气(烟尘、粉尘)达标排放和噪声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城市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燃放烟花炮竹、饲养犬类的管理。并对下列行为进行查处:
(一)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四)机动车辆不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
(五)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而未经批准许可的。
(六)未到公安机关办理领取《犬类准养证》擅自饲养犬类的。
(七)未按市人大常委会决议规定的范围燃放烟花炮竹的。
(八)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
第十二条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城市违法违章车辆停放的管理,以及对车辆超载、撒漏和违反交通法规等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市、区卫生局负责市区公共场所卫生和食品卫生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市、区爱卫办负责健康宣传教育,开展“除四害”活动,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协调、指导市区单位庭院卫生及卫生责任区的卫生保洁工作。
第十五条市市场物业管理处负责所管辖的集贸市场内及周边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其余集贸市场内及周边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市、区工商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市、区民政局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及时安置流浪乞讨人员。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市、区水务局负责市区新丰江河道漂浮物和水上垃圾的管理。
第十八条市、区公路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所管辖道路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建立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列入市、区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和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对履行职责、工作任务完成好的,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责任不落实、管理失控、问题突出的,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