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发[1990]28号
颁布时间:1990-11-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
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清理和纠正党政干部在位房方面的不正之风,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仍比较严重。主要表现在:一是违法违纪建私房。违反规定,多占土地,挤占国家资金贷款,损公肥私,侵占国家、集体利益,还有的建房以后,出租、转卖。二是超标准、超面积,多占住房。三是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用公款建造成购买超标准、超面积住房。
造成党政干部在住房方面不正之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是一些党政干部私欲膨胀,为个人牟利。同时与一些党组织执纪不严,职能部门把关不严,惩治腐败不力有关。事实说明,党政干部在住房方面的不正之风,已成为党政机关腐败现象的一种突出表现。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很大不满。因此,要遵照中共中央[1990]17号和中共中央纪委[1990]3号文件精神,坚决刹住这种不正之风,切实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以实际行动落实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精神,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制止党政干部住房方面的不正之风作为惩治腐败,加强党风建设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这次清理的对象,主要是指有这类问题的党政干部(包括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及县以上领导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的干部)。清理工作要坚持自上而下,首先从县及县以上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做起。要公开政策规定,公开个人申报登记及组织核查与处理结果,接受群众的监督。对弄虚作假,阻碍干扰清理工作的人要从严处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统一思想认识,坚决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阻力。把这项工作认真开展起来,争取在短期内见到成效。
二、严格把关,坚决遏制建房方面的不正之风。各地区、各单位新建住宅、分配住房,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批准纳入计划的住宅建设,应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对违反设计规定,擅自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筑标准,进行超标准装修的,财政部门和建设银行不得拨款,物资部门不得供应材料。所建超标准住房一律没收,并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今后,党政干部确因住房困难需要建私房的,必须依法履行用地、建房等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土地和建筑面积,统一组织,统一规划,采取集资联建、集资统建或参加建房合作社等形式进行。所建私房只限自住,不准出租、出售。
三、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各级干部住房标准的规定,杜绝利用职权多占住房和超标准装修住房。党政机关特别是县以上的领导机关,一律不准为领导干部建造或购买超面积、超标准的住房。所有干部都不准违反政策规定或以权谋私多占住房。党政干部一律不准利用公款公物超标准装修住房。对于利用职权,追求奢侈豪华,以权谋私,违犯党纪、政纪的党政干部,必须严肃处理。
四、加强领导,善始善终地抓好纠正党政干部住房方面不正之风的工作,取信于民。纠正党政干部住房方面的不正之风,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具体安排,下决心抓紧抓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要亲自动手,特别是要在突破重点难点上下功夫。各地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抓紧将党政干部住房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公布于众,这项工作要在明年九月底前结束。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协调工作,发挥整体效能,及时查处这方面的违纪违法问题。城乡建设、土地管理、财政、房管等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并依据政策法规,对党政干部的住房、建房进行认真的清理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