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发[1984]45号
颁布时间:1984-10-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
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是各级党政机关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为了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必须更加明确各级各部门处理信访问题的职责、权限和重点,坚持实行按地区、按系统分级负责、分工办理的责任制。
一、分级负责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要层层负责,属于哪一级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就应由哪一级负责解决。
(一)属于省级机关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和经过地、市级机关作过处理后仍然申诉的问题,应由省一级机关处理或复核。
(二)属于地、市级机关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和经过县(市)、市属区一级机关作过处理后仍然申诉的问题,应由地、市一级机关处理或复核。
(三)属于县(市)、市属区级机关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和经过区、乡、镇、街道处理仍然申诉的问题,应由县(市)、市属区一级机关处理或复核。
加强县一级(包括市属区)的信访工作,就地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是减少群众越级写信和上访的关键。县一级应坚持多办少转的原则,使自办率(包括直属部门)占受理信访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信访部门不得少于百分之二十五。
下列信访问题不得下转:
1、检举、控告区、乡、镇(街道)的领导干部和不合理规定的问题;
2、不服原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复查结论的问题3、涉及乡、镇(街道)之间的重大纠纷问题;
4、上访老户和信访中反映的重大问题;
5、上级机关和党政领导交办要报结果的信访问题;
6、带有普遍性、政策性,有待统筹解决的问题。
(四)属于区、乡、镇(街道)职权范围内可以处理的问题,应由区、乡、镇(街道)一级的机关处理。其主要职责是:
1、受理本区、乡、镇(街道)职权范围内的来信来访;
2、协助上级机关查处信访案件;
3、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随时掌握有上访迹象的人和事件,主动做好工作,就地解决问题。
二、分工办理对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应按问题的性质和来信来访人所在单位的隶属关系,分别由有关部门负责办理。
1、不服党纪处分和检举揭发党员、党员干部违纪的问题,按党员和党员干部的管理权限,分别由同级党委和党的纪检部门办理;不服团纪处分的,由团组织办理。
2、有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老干部管理、党员党籍和审干等方面的问题,由党的组织部门办理。
3、不服政纪处分(包括除名和作自动离职处理)的,属于国家干部,按干部管理范围,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属厂矿、企事业单位职工,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办理。
4、检举、控告各种刑事犯罪分子,不服拘留、劳教、定性戴帽及社会治安、交通事故、户口管理、要求出国等问题,由公安部门办理。
5、不服刑事处分和刑事、民事诉讼等问题,由法院办理。
6、控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渎职及不服逮捕等问题,由检察机关办理。
7、法律咨询,由司法行政部门办理。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问题,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原处理单位或当地政府办理。
8、右派改正工作的遗留问题和民族、宗教、台属、台胞、民主党派、起义人员等方面的问题,由统战部门办理。
9、侨务政策,归国华侨、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及其亲属安置、援外工作等方面的问题,由外事、侨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10、干部职工的工资、福利、退职、退休、因公死亡或致残的抚恤、调动工作、工龄计算、转业干部分配。要求就业等问题,按照业务分工,分别由组织、人事、劳动、民政部门办理,有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11、有关科技干部的使用、流动、评定职称、家属“农转非”,因私要求出国出境,录用闲散科技人员,自费走读大专毕业生的分配等问题,由人事部门办理。
12、复退军人安置,烈军属、残废军人的优抚补助,城乡社会救济,盲流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城镇聋、哑、盲人就业及不服城乡划定的阶级成份,原精简职工、下放居民的有关问题等,由民政部门办理。
13、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等,按问题性质,分别由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有关科技政策、科技规划管理、科技纠纷等,由科委办理;有关群众性科普活动、科普知识等方面的问题,由科协办理。
14、教学改革,招生和学生的学籍管理,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和有关公办、民办教师的问题,分别由计划、人事、教育部门办理。
15、有关民主管理、劳动竞赛、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及计划生育等方面的问题,分别由工会、妇联、计划生育部门办理。
16、医疗责任事故(含节育手术),上访人员中的精神、麻风病患者的治疗等问题,分别由卫生、公安、民政部门办理。所需费用由本人所在单位或其家庭负担;本人无工作单位,家庭生活又确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适当救济。
17、农村经济政策问题,由农村政策研究部门办理。有关农、林、牧、副、渔及水利等问题,分别由农牧渔业、林业、水利部门办理。
18、征用土地,落实私房政策,房、地产管理,违章建筑,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问题,由城建环保部门办理。
19、文化、艺术、图书、出版、发行等业务方面的问题,分别由文化、出版、发行部门办理。
20、广播、 电视、录音、录像等业务方面问题的,由广播电视部门办理。
21、市场管理,价格政策,国营、合作、个体商业的有关问题,分别由工商行政、税务、商业、供销和物价部门办理。
22、检举揭发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国家资财,严重损失浪费等问题,由审计部门办理。
23、粮油、棉花、茶叶的收购,粮、油、化肥、农药的供应方面的问题,分别由粮食、供销部门办理。
24、民事纠纷,一般由当地政府、调解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办理;重大纠纷,造成伤亡的,由公安、法院会同当地政府和当事人所在单位办理。
25、其它方面的问题,按照问题的性质,分别由有关部门办理。
三,处理原则为切实贯彻分级责任制,各级各部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要层层负责,凡属本级、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问题,应持认真负责态度,及时查处了结。对于采取官僚主义态度,玩忽职守,顶拖不办的,要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党纪国法论处。
2、未经下一级机关或有关直属部门处理的来信来访,应转给或动员回有关下一级党政机关或有关直属部门办理。
3、不宜下转的大、要、难案件,应直接派员会同有关地区或组织有关直属部门联合办理。
4、对不服原单位处理的信访问题,应由上一级机关负责复查处理。通过了解,凡处理恰当,应明确表态,口径一致,共同做好来信来访人的思想工作。如处理不当,应按照政策,认真负责,妥善解决。
5、人民来信来访反映本系统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如需下转,上级主管部门应对口转交所属下级部门办理。
6、凡政策明确规定不能解决的问题,应直接答复来信来访人,不得回避矛盾,层层下转。
7、对上级机关交办要报处理的信访案件,应及时组织力量,调查处理,努力做到年终无积案。县、(市)、市属区一级机关及其以下机关应在两个月内,省、地(市)一级机关应在三个月内报告处理结果的。个别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期报告结果的,应主动向有关上级机关说明情况,并预报结案时间。
8、各级各部门对群众的来信来访都要做到有交待,有答复。对于需转出办理的,一般要在三日内转出,重大或紧急问题要随时办理。一周内要答复来信来访人,说明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在查明事实后,除匿名信外,都要把查处结果同来信来访人见面。凡当事人提出的意见有正当理由,应予采纳。
9、对本级本部门处理不了的信访问题,要一面及时请示报告,一面说服来信来访人等待处理,不得介绍、更不准怂恿其越级写信上访。
10、保护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严禁把人民群众揭发、控告的信件转给被揭发、控告的单位或个人。对揭发、控告、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11、立案交办的上一级机关,在收到下属承办单位的报结材料后,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凡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处理符合政策的,应及时给承办单位批复,予以结案。对事实不清,或结论处理不当的,应及时退回,要求重新复核补报。
12、各级各部门的领导,平均每天要亲自阅批一、两件重要信件,每周接待一、两个来访群众,处理信访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对涉及几个部门、情况比较复杂的问题,应由党政分管负责同志亲自出面,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对上级领导人批交下属单位负责人处理的信访问题,批给谁的,应由谁负责组织办理。
13、各级信访部门要积极协助党政领导检查督促信访问题的落实处理。
14、各级各部门在处理信访问题中,要从大局出发,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对上级和本级党政领导交办要报结果的信访案件,年结案率要达到百分之九十。自立的案件要达到百分之八十。重复信访要下降到百分之二十以下。
15、驻在我省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在处理信访问题时,如同当地党政机关意见不一致,原则上应由当地党委或政府出面主持,会商办理。
16、处理人民采信来访,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正确回答和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
17、对要求合理或有合理因素,但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各地应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变通解决。
18、要向来信来访人进行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教育和法制教育。对滋事取闹,劝告无效,妨碍工作、生产和社会秩序的上访“油子”,公安部门要按照规定,予以处理;对利用信访搞诬告陷害的,亦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各企事业单位处理来信来访问题,应参照本责任制所述各项原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