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1986]11号
颁布时间:1985-02-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5]135号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后转业到地方的军队干部的工资待遇,应按照他们原在军队所任职务(含技术职务)与地方相对应职务(含技术职务)的干部套改职务工资的办法确定。
1、转业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军队干部,其职务工资根据本人的行政级别与地方干部相对应的职务套改(附表一)。其中,原执行军队技术等级工资的干部,应先对应军队军事行政干部的职务,再按军队职务与地方干部相对应的职务套改。
2、军队机关营,团职干部的行政职务,应以师以上单位的任命为准。
3、原在军队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和中、小学、幼儿园担任教师工作,转业到不属企业办的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和中、小学、幼儿园仍做教师工作的,其教龄可连续计算。教龄律贴按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改领导小组、省人事局皖工改字[1985]39号文件规定执行。原在军队所任教师职务的确定,应以本人档案中的任命为准。
4、原在军队担任护士工作,现转业到不属企业办的、有护士岗位的医疗卫生部门,仍做护士工作的,其护龄可连续计算。护龄律贴按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改领导小组、省人事局皖工改字[1985]40号文件规定执行。原在军队所任护士职务的确定,以本人档案中任命为准。
5、转业到企业单位的军队干部,应先按照相应的企业职务确定级别(附表二)。其工资数额,高于企业同等级干部工资的部分,可继续发给;低于企业同等级干部工资的,按企业同等级干部的工资标准执行。
6、参军前系在职职工的,其工龄与军龄合并计算。
7、转业干部的工资关系于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接转到地方的,其工资套改后的增资额,分别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资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转业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务安排偏低的营、团职干部(不含因犯错误而降低职务的人员),在确定其职务工资时,可予以适当照顾。原在军队任正团职、转业后安排为副县(处)级以下职务的,可按副县(处)级的职务套改;副团职可按正科级、正营职可按副科级、副营职可按科员级套改。
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转业到企业单位的营、团职干部,其参加企业工资改革后的工资等级(含升级后的工资等级),如尚未进入职务工资等级的,可以进行入职务工资的等级的最低一档,增加的工资额,列入企业成本,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发给。
三、本通知条文由省人事局、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