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1980]246号
颁布时间:1980-12-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国务院早已作了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实行“三同时”的规定。即防止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我省执行这一规定是有成绩的。但是,也还存在不少问题.去年计划投产的大中型项目中,执行“三同时”的只占百分之四十二,其他小型和技措项目基本上没有执行。今年在建的中小型项目也大部分没有执行“三同时”,致使一些地方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广大群众反映强烈。为了防止扩大环境污染,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必须严格执行基建和技措项目“三同时”。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有污染源的项目在未动工前,必须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经许可后,方可施工。所有设计部门,在没有得到环保部门签署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不准设计。在扩初设计中,没有环境工程和有效的治理措施的项目,城建部门不予征地。没有执行“三同时”规定的项目,生产部门不得验收投产。
二、要坚决实行环保法令,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那些不执行“三同时”规定,因污染而危害人民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污染单位要承担责任,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污染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三、凡是能造成污染的基建项目,要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地区、分部门由各级计委、建委、经委负责“三同时”把关。省环保部门要协助有关部门审理我省的所有大中型和重点项目的环保设施。地市环保部门要协助有关部门审理当地基建和技措等项目的环保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由建设单位负责编报,所需资料,由当地气象、水利、环保部门提供。
四、各级领导同志,要树立科学的环境观念,按客观规律办事,认真贯彻执行环保法。各级计委、建委、经委在编报和下达基建、技措、贷款项目,审批计划任务书、设计文件、验收竣工项目时,要吸收环保部门参加,征求他们的意见。凡是不执行“三同时”的基建项目,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民生命安全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审查批准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