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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持廉洁惩治腐败当前要抓好几件事的通知

皖发[1989]13号

颁布时间:1989-07-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

  根据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在继续抓紧清查、清理工作的同时,对保持廉洁、惩治腐败要见诸行动。各地、各部门都应从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出发,认真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比较突出的问题,以取信于民。当前先抓好几件事:

  一、坚决查处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大案要案。凡发现这类案件,要集中力量彻底查清,坚决依法处理,并选择典型,公布于众。有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或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干部,要主动交待自己的问题,争取从轻处理;对有严重问题面拒不交待或经群众检举揭发后交待的,要从重处理。各地、各部门要鼓励和发动群众积极举报国家干部违法乱纪和各种腐败现象,发现一起查一起,凡是有线索的案件,要排除一切干扰,坚决抵制说情风,一定查到水落石出,严肃处理。对大案要案不查不办的,要追究领导责任。近期内,全省将选择一批典型案件公开处理。

  二、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一九八六年下半年以来成立的各类公司,凡是应当撤销的,要坚决撤销;该保留的,要切实进行整顿,端正经营方向,解决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核定的范围经营。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几个公司,省委、省政府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近期内将作出处理决定,并公诸于众。已经撤销的公司,凡有严重问题的,要彻底查清,不管涉及到谁,都要坚决按党纪政纪法纪严肃处理,决不能一撤了事。党政机关干部、职工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已在公司任职、兼职的党政机关干部、职工,必须辞去公司职务回原机关工作,或辞去党政机关公职,将所有关系全部转入公司。在职和退下来的县、团级以上干部的子女、配偶,在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一律不得离职经商、办企业;不在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也不准利用领导干部的影响和关系经商、办企业,非法谋利。对违反规定的,要认真查处,非法所得,一律没收,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必须坚决按法纪处理,任何人都不得包庇迁就。

  三、坚决纠正住房方面的不正之风。严禁国家干部用公款、公家的建筑材料或非法占用土地建私房,正在建的要立即停建,进行审查处理;对于一九八三年二月中纪委公开信发表以来干部建私房的情况,要进行调查研究。对资金、建材来源有问题,或非法占用土地,群众意见大的,要选择一批典型,作出公开处理。要严格执行干部住房标准的有关规定,对于超标准多占住房者,要限期退出多占的住房,拒不退出的,多占部分要加收高额房租。严禁用公款高标准维修住房,违反者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审批者的责任。省有关主管部门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如何处理国家干部违纪建私房、超标准多占住房和高标准维修住房等问题,尽快拟订具体规定,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付诸实施。

  四、禁止用公款请客送礼。党政机关干部在省内执行公务,包括到下属单位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参观学习等,一律吃工作餐(份饭)。工作餐按规定标准办理,就餐者按规定标准付费,接待单位不得额外补贴,不得以任何名义搞宴请。严禁以任何名目送礼,今后如发现这类问题,财务部门不予报销,经济损失由决定赠送的负责人赔偿,情节严重的,送礼者以行贿论处,受礼者以受贿论处。

  五、加强机关车辆管理,严格用车制度。所有党政机关都要严格按定额配车,超编车辆由政府行管部门统一收回。今后,党政机关一律不得添置高级进口轿车。领导干部要带头倡导过几年紧日子,尽可能节约用车、少用车,私事和领导干部家属不得使用公车,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的,要按规定付费。

  保持廉洁,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制度建设,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带头,首先从省委、省政府做起,从省直机关做起,一级为一级做表率,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要常抓不懈,一抓到底。对惩治腐败抓得紧,在肃贪倡廉方面成绩突出的干部,要大力表彰;对发生了严重问题而又不予查处或姑息迁就的,除惩处直接责任者外,对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追究责任。

  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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