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1983]107号
颁布时间:1983-07-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五月十七日下午,省小水电建设领导小组举行了第一次会议。会议由郭体祥同志主持。省计委、水利厅、财政厅、机械厅、电力局、人行、农行等单位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
会议讨论了《关于发展小水电的几个问题》和《安徽省发展小水电的若干规定》。会议认为:我省皖南、大别山区水力资源丰富,可开发利用的小水电资源有五十八万▲,除已开发七万六千▲外,如果再开发三十万▲,小水电可达到三十七万▲,每年即可发电十亿度左右,这对解决山区能源、发展山区工农业生产和实现农村电气化有着重大的意义。现将会议决定的几个问题纪要如下:
一、抓紧前期工作,尽快落实“六·五”后三年建设项目。会议要求省水利厅组织有关部门把五百▲以上的小水电工程列出项目,抓紧组织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全省十个小水电重点县,由水利厅督促歙县与合肥工业大学,太平县与浙江大学,金寨县与省水利勘测设计院签订协议,尽快做好发展小水电规化设计,其余祁门、黟县、泾县、潜山、太湖、岳西、霍山七个县由地区水电局协助搞好小水电规化设计前期工作。
歙县二坝电站一千▲,岳西县五岭电站一千五百▲;潜山县的潜山——源潭,金寨县的燕子河——梅山35千伏输变电工程由水利厅抓紧落实,同时把明年、后年要上的骨干电站项目排出来。
二、建设资金来源和补助标准。小水电建设资金来源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
(1)每年由省水利厅安排一部分水利基建和小农水经费;
(2)根据上年征集能源交通建设基金超收情况,由省计委统筹安排,其中:用于开发小水电的资金,暂定不低于省掌握超收留用部分的三分之一;小水电重点县的超收分成留用部分,应主要用于开发小水电;
(3)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安排一部分低息贷款(县办电站由人民银行负责,社队办的由农业银行负责);
(4)县、社和群众自筹一部分资金。
国家和省用于小水电建设资金只能作为补助资金,扫建设项目总投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十一次性补助给县,并由水利厅代表省与县签订合同。由县对省承担经济责任。为了加强经济核算,提高投资效果,有条件的县对有些项目可采取投资改用财政周转金的管理形式,由县收回的资金继续作为发展小水电的建设基金,省不收回这笔投资。五百▲以下的小水电主要由社队自建、自管、自用,其投资以自力更生为主,财政和银行支援为辅。
三、对小水电开发实行扶持政策。
(1)根据国家经委、水电部(83)水电讯字第42号文,中央对小水电的政策是“自建、自用、自管”,一般不提倡与大电网联网。小水电发电有其季节性特点,为此应发展季节性用电。小水电在丰水、枯水季节的余缺电量就自行调剂解决,大电网不承担调剂责任,不予补助。但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凡具备并网条件的小水电站(网),电力部门仍要热情支援并网。
(2)发展小水电所需“三材”(钢材、木材、水泥)和变压器、导线、机电设备等物资,原则上采用直供的办法。骨干电站由省直供到项目;五百▲以下电站所需“三材”指标由省计委负责安排下达到县,由县统筹安排。
(3)小水电设备选择由各建设单位根据需要订货。如需省内制造的设备,由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各建设单位在前一年第三季度末向省机械厅提出申请,材料由省计委供应。
(4)贯彻“以电养电”的原则,实行“谁办,谁有,谁管,谁用”的政策。县办小水电的利润通过县财政预算作为小水电建设基金,用于发展小水电事业。
(5)小水电按国家税法规定纳税,对纳税有困难的,由企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经报省审批,可以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四、为加强对小水电建设的领导,决定建立省小水电建设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在省水利厅内增设水电处或小水电开发公司,对内为水利厅处一级单位,对外作为省小水电建设领导小组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工作,并由一名副厅长负责此项工作。县成立小水电开发公司、统一负责全省水电的建设和经营管理工作。
五、关于小水电发展规划问题。会议认为,由于小水电勘测设计等前期工作跟不上,拟先把“六·五”后三年的分年计划搞出来,并决定由省计委陈健同志负责组织两个调查组,以金寨、歙县为中心进行调查落实后,由省水利厅提出具体实施方案。
以上纪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单位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