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办[1990]9号
颁布时间:1990-02-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鳗鱼苗是我国重要的水产资源,合理利用和积极保护鳗鱼苗资源,对出口创汇和资源的永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沿江部分渔(农)民滥捕鳗鱼苗,省外一些单位和个人在我省设点收购和贩运鳗鱼苗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为了切实加强对鳗鱼苗资源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和《安徽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的规定,现就加强我省鳗鱼苗资源管理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未经省水产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在我省长江、内河、闸口等水域中捕捞鳗鱼苗。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省设点收购鳗鱼苗。外省途经我省运输鳗鱼苗,必须持有省级渔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准运证,并注明其运输方法和路线。对无证要求运输鳗鱼苗的,铁路、公路、航运、航空等运输单位均不得承运。
三、凡无证捕捞、收购、运输和窝藏隐匿鳗鱼苗的,按照《安徽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由渔政部门没收其鳗鱼苗、工具和非法所得,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百元至五千元罚款。罚没收入都应如期全部交同级财政。
四、为加强对鳗鱼苗资源管理的统一领导,凡外省执法人员进入我省境内查处有关鳗鱼苗案件,都应事先与我省当地水产主管部门联系,以便协同查处。
五、各级水产、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水利等部门应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切实加强对鳗鱼苗资源的管理,坚决打击违法捕捞、贩卖、走私鳗鱼苗的活动。在鳗鱼苗生产季节,各级渔政机构可派员参加公安机关统一组织的路查。对检举、查获违法违规活动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其奖励费用在上缴罚没收入百分之十以内掌握,由财政部门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