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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出国团组、人员派遣工作的通知

皖政[1985]44号

颁布时间:1985-05-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近年来,我省派遣出国的团组、人员日趋增多。一九八四年,全省出国人员近一千七百人次;今年第一季度,批准出国的团组已达七十个。这对于贯彻对外开放方针,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开展中外经济技术合作和文化交流,加强对外友好交往,都有重要意义。

  但是,在出国团组、人员派遣工作中,也存在不少值得注意的问题。有的团组出访任务不明确;有的团组人员过多,规格过高,不需要党政领导同志带队的也安排他们带队,甚至一个团组安排几名党政领导同志;还有的团组随意延长往外时间,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在外汇使用方面,有的违反规定,造成超支,少数人套汇、逃汇。极个别出国人员违反外事纪律,利用工作之便,营私牟利,索礼受贿。这些问题,在国内外都造成了不良影响,必须切实加以纠正。

  为了更好地贯彻对外开放方针,进一步做好出国团组、人员派遣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具体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各部门派遣出国团组和人员,应根据实际需要,从严控制,合理安排。团组人数一般控制在五人以内,选派与出访任务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参加。不安随意提高团组规格,扩大团组规模,增加出访人员。

  二、所有出国团组、人员都要有明确的出访任务,认真制定出访计划,做到有所为而去,有所获而归。确定考察项目要慎重,要有全局观念,避免重复考察。国内有关方面尚未商妥或根本不可能搞成的项目,不要外出考察,更不要轻易表态,随便许诺,以免造成被动。

  三、各地、各部门的领导同志,不要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头出访。省级领导同志带队出访的团组,可根据需要,确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但不要作照顾性的安排。引进项目的出国考察,应由项目负责人或厂长带队。

  四、出访时间应根据出访任务的需要从严掌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延长在外时间,改变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

  五、出国人员费用一般应由派员单位负担,所需外汇由各地、各部门自行解决。出国团组不得随意动用外汇请客送礼,或为单位、个人购买商品。如确需在外举行宴会,应与出访计划一同报批。出国人员的伙食费由出国团组集体掌握使用,按实报销。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者,由省外汇管理局按国务院发布的《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严肃处理。

  六、出国前,组团单位应主动与外事部门联系,对出国人员进行爱国主义、国际主义以及外事纪律、安全保密和外交礼仪方面的教育。在国外期间,各团组要及时与我驻外使、领馆取得联系,主动汇报情况,接受指导。

  七、报批出国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申请出国的公文,一律通过机要交通报送,不要专门派人送、取,或直送领导,坐等催办。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负责地办理有关手续;同时,要积极热情,提高工作效率。对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手续不完备的,要耐心解释,讲清道理,做好工作。

  附:派遣出国团组、人员报批程序一、派遣出国团组、人员,应由行署、市人民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授权的部门申报。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出国访问、考察的具体任务;

  (2)出访的国家、地区及出访路线;

  (3)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职务、技术职称等);

  (4)出访行期和在外时间(包括途中和在外工作时间);

  (5)经费来源(包括人民币和外汇来源);

  (6)有关附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和项目批件、合同和合同的批复、协议书、意向书、邀请函电等)。申请报告须一式两份,到港澳地区者,另加有关附件一式二份。

  二、各地、各部门申请出国的报告,分别报送下列部门审核或审批:

  1、属于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如引进技术和设备,进行经济考察和施工、验收、实习及接受培训,洽谈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和补偿贸易,以及推销产品、举办经济贸易展览(展销)等,报省外经贸委;其中,引进技术和设备、合资经营、补偿贸易等,同时抄省计委。

  2、属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活动,如承包工程,提供技术服务,进行劳务合作和生产技术合作,在国外举办合资企业,以及承担援外任务等,报中国安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审核后,转省外办。

  3、属于对外科技活动,如进行科技考察,开展多边、双边科技交流和合作,参加国际科技和专业学术会议,参观国外科技展览,以及非教育系统人员出国留学、任教、讲学等,报省科委,同时抄省外办。

  4、属于教育系统的对外活动,如出国留学、任教、讲学,派遣访问学者,进行教育考察,开展校际交往,参加社会科学方面的国际专业学术会议等,报省教育厅审核后,转省外办。

  5、属于综合性出访活动,如友好城市交往,考察、洽谈旅游业务,开展侨务工作,进行文化、体育等方面的交流,以及出访未建交国家、地区等,报省外办。

  6、有副厅、局级或相当该级以上领导同志参加的出访团组,根据出访任务,分别报上述部门审核后,转报省政府。

  凡经省批准出国的团组、人员,均按照省人民政府皖政[1985]39号文件规定的办法,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正式下达出国任务批件。

  三、出国任务批件下达后,方可办理出国人员政审手续。省管干部报省委组织部办理政审批件;其他人员,由各地、市和省直各部门办理政审批件。中国安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组织出国的人员,由该公司办理政审批件。各地、各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出国人员的政治、业务、身体条件,严格把关。出国人员未经政审,不得对外宣布,不得先行制装。

  四、出国团组、人员凭出国任务批件、政审批件和邀请函电,到省外办办理护照.对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手续不完备的,省外办可以要求有关单位重新审理。出国人员领取护照后,再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入境签证。

  五、出国团组、人员凭出国任务批件和省外办出具的护照办理证明,到省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审批手续,再到中国银行合肥分行兑换外汇。

  六、出国团组、人员回国后,应在十五天内将护照交还省外办,由省外办签署意见后,到省外汇管理局核销外汇。省外汇管理局有权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对各出国团组、人员的外汇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处理。出国团组、人员应在回国后的一个月内,将出访总结报省主管部门,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外办。属于对外科技活动方面的出访,在写出工作总结的同时,应写出技术总结,报省科委。对于在国外表观不好、违反外事纪律的出国人员,主管部门应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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