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05]137号
颁布时间:2005-09-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拟定的 《青海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机制的意见》 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青海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机制的意见
省财政厅(二○○五年九月)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 (国发[2005]25号)精神,促进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整出口退税负担级次。从2005年1月1日起完善现行机制,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即核定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由原来的中央与地方按照75∶25的比例改为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对于应由地方负担超基数部分的退税额,中央调整负担比例后,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
二、调整出口退税退库方式。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超基数地方负担部分年终由省级财政向中央财政专项上解。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出口退税机制的改革,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加强对出口退税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密切关注和跟踪改革实施情况,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确保改革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