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1983]183号
颁布时间:1983-12-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省委、省政府(皖发[1983]48)号文件《关于加强和改革普通教育的决定》规定:“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之前,对工作积极负责,教学效果良好的中教五级、小教三级以上的中、小学教师(包括教研人员),原则上可按高等学校讲师对待。”为贯彻这一规定的精神,现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全省各类中学、小学幼儿园的在职公办教师和在县教育局教研室以上单位(含县教育局教研室)工作的教研人员,现工资级别在小教三级、中教五级以上(含小数三级、中教五级),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工作认真负责,教学效果良好,均可享受讲师待遇。凡工作不负责任,教学效果差;近两年内因政治错误、道道败坏或其它问题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均不得享受讲师待遇。
二、现工资级别在中教五级、小教三级以上的中学、小学、幼儿园的校长、教导主任等,凡工作认真负责,教学效果良好,并有十年以上教龄(含兼课时间)的,亦可享受讲师待遇。教龄不够,或教龄虽满十年,教学效果差的;由行政或其他部门调任校长、教导主任的;以及近两年内受过上述处分的,均不得享受讲师待遇。
三、凡被确定享受讲师待遇的中、小学教师和幼儿园教师,在参加会议、听报告等方面,原则上按讲师对待。其家属“农转非”问题,按照省公安厅、粮食厅、人事局(皖人科字[1983]23号)文件办理。物资供应,按照省粮食厅、商业厅、人事局(皖人科字[1983]005号)文件办理。图书资料费,按照省财政厅、人事局[1983]财事字17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享受讲师待遇的教师和教研人员。由所在单位考核提名,填写中、小学教师(教研人员)享受讲师待遇报批表(由省教育厅统一制表),经市、县教育局审核(学校领导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名单抄报省人事局、教育厅和有关行署教育局备查。
以上意见,如无不要,请批转各地执行。
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