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发[1990]20号
颁布时间:1990-09-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中发[1989]11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国发[1990]1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膨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做到令行禁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是指导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抓紧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严格控制措施,坚决纠正机构编制问题上的越权行为,防止发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
二、认真开展机构编制管理的检查、清理和整顿。
各地、各部门要对机构编制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清理。检查、清理的重点是一九八七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机构、编制和干部队伍膨胀的通知》(中发[1987]12号)下达后的情况,包括有无擅自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以及上级部门对地方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有无干预等情况。检查、清理工作,以各地、各部门自变为主。在自查的基础上,地、市由党委、政府负责,将直机关由省编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互查。省委、省政府将组织力量,对有关地市和省直部门进行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所在地市和部门要及时主动纠正,妥善处理。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做好检查、清理的组织落实工作。各地、市和省直各部门的检查、清理情况于今年十月底以前报省编委。
三、严肃编制纪律,严格控制增设机构、机构升格和扩大人员编制。
今年,除党中央、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不准再增设新的党政机构(包括内设机构和非常设机构),现有机构不允许升格。为保证政令的统一和畅通,现有党政机构要以稳定为主,不作大的调整。对一些明显的职能交叉,可设可不设的机构(包括非常设机构),要下决心撤并;对少数关系不顺的机构,在不突破现有机构总额的前提下,可作局部性调整,所需人员编制在各地现有编制总数内调剂解决,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严格执行核定的党政机关编制总额、领导干部职数。严禁超编进入,超限额配备领导干部。增设机构、增加行政编制和领导职数,从文件下达之日起一律暂停审批。凡超编单位,一律不得新进人员,个别需要调进业务骨干的,要做到“出二进一”,先出后进。空编的党政机关进人,原则上从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调配,除少数特殊需要经批准的以外,严格控制从基层、企业调入和从社会上招收人员。各级党政机关不得占用或变相挤占下属事、企业单位的人员编制,不得长期借调下属事、企业单位的人员在机关工作。
今后,各地、各部门增加工作任务时,要改变单纯要求增加机构、增加编制的做法,应通过调整职能、理顺关系,加强机关制度建设.完善行政运行机制,改进工作作风和方法,提高人员素质等途径来落实工作任务。
要严格编制纪律。省直各部门要带头遵守编制纪律,不得从本部门工作出发,以文件、纪要、领导同志讲话等形式,要求地方增设机构、机构升格、增加人员编制;更不得利用掌握分钱、分物、批指标、批项目等权力对下施加影响。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有权拒绝这种干预。各地、各部门凡涉及机构编制事宜,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严禁自行其是。要把遵守机构编制纪律作为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和审批程序的,要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四、积极做好机关人员的“消肿”工作,逐步解决超编问题。
从今年起,各地、各部门要根据人员超编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消肿”,下决心在三年内基本解决超编问题。省直机关今年要减少三分之一超编人员。各地要按照省里统一要求,结合本地超编情况,自行确定“消肿”方案和实施步骤。凡超编较多的地方,今年应“消肿”三分之一;超编较少的,“消肿”的比例应更大一些,争取尽早完成“消肿”任务。各地、市编委及省直各部门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三年“消肿”规划和一九九0年度“消肿”计划,于今年十月底以前报省编委。
妥善安置超编人员是做好“消肿”工作的关键。各地、各部门应积极推广这方面的成功经验和采取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如严格执行离退休制度;鼓励机关人员到基层工作;在超编和空编部门之间进行余缺调剂;坚决清退借调人员和计划外用工;按照政企、政事分开的原则,将部分人员随同非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转移出机关等。同时,还应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探索妥善安置超编人员的新途径、新办法。
五、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
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是控制国家财政支出和消费基金膨胀的一个重要方面。当前,主要抓好事业单位机构分类,制订定编标准;对尚未核编的事业单位,要抓紧清理、核编,实行“八定”,即定机构性质、名称、任务、规格、隶属关系、人员编制、人员结构、经费来源。
对政事不分,以事代政的事业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实行政事分开,逐步理顺关系。对设置过多和重叠的事业单位要进行裁并。各种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可有可无的要坚决撤销,已核定事业编制的要进行清理整顿。
六、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和支持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定期研究解决机构编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健全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强化其负责机构改革和管理机构编制的综合、协调、监督职能。今后,凡需提请党委、政府审定的机构、编制方面的事宜,必须事先经同级编委审议,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的程序上报;否则,党委、政府一律不予研究。凡是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均实行编委及其办事机构一个部门承办,主管机构编制的领导“一支笔”审批,编委一家行文批复的“三个一”制度。
各级编制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办法,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加强与组织、人事、计划、财政、劳动、银行、审计、监察等部门的配合与协作,继续推进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与干部计划、人员调配、工资基金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更加有效地实施对机构编制工作的宏观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