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

关于明确支付主动申请关闭煤矿转产扶持资金办理程序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5]75号

颁布时间:2005-12-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促进煤矿停产整治工作,市政府决定给予主动申请关闭煤矿业主给予转产转业的经费扶持,为此,先后下发了《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煤矿业主主动申请关闭煤矿的扶持意见的通知》(梅市府[2005]38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主动申请关闭煤矿享受转产扶持待遇的通知》(梅市府[2005]39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转产扶持资金的申请支付程序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业主申请。主动申请关闭煤矿的原法定代表人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转产扶持资金的申请书(格式见附件)。

  二、县级审查。县级人民政府对转产资金申请进行审查后,以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名义向市政府提出下拨转产扶持资金的请示。

  三、下拨资金。市煤矿停产整治办对县级人民政府的请示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批准后由市财政向县财政拨出资金。

  四、资金支付。县级财政收到市财政下拨的资金后,在两天内支付给主动申请关闭煤矿的原法定代表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煤矿业主转产转业资金的申请、支付工作,对转产扶持资金的申请既要积极主动办理,又要严格把关,避免在扶持资金支付方面出现新的矛盾和问题,原则上收到一宗办理一宗,尽快将扶持资金落实到位。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关闭煤矿转产扶持资金申请书(格式)

  县(市、区)人民政府:

  本人,是原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我们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于2005年月日向政府提出关闭煤矿申请。原煤矿共有、、等位股东,经各股东协商(见附件),一致同意由本人申请转产扶持资金。我们原开办的煤矿批准的设计生产能力万吨,按照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煤矿业主主动申请关闭煤矿的扶持意见的通知》(梅市府[2005]38号)的规定,现提出拾万元转产扶持资金的申请,望给予办理。

  附件:1、协议书;2、《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人:

  年月日协议书我们是原煤矿的股东,我们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于2005年月日向政府提出关闭煤矿申请。经共同协商,一致同意由原煤矿法定代表人申请转产扶持资金。

  股东签名: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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