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办[1989]2号
颁布时间:1989-01-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近几年,我省乡镇水泥工业发展较快。到前年底,全省已有乡镇水泥企业二百九十四个,年产水泥二百零六万吨,占全省总产量的百分之二十七。这对缓和水泥供需矛盾,推动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是,乡镇水泥企业的产品质量问题较为突出。一九八七年全省乡镇水泥监督检验平均批次合格率为百分之七十九点四,个别县(市)只有百分之五十左右,废品率高达百分之三十。有的包装标志很乱,袋重不足;有的不经任何分析检验,直接在磨尾包装水泥出售;有的甚至擅改国家标准,自定水泥品种。其主要原因是:相当一部分乡镇水泥企业的装备落后,工艺不配套,没有建立完整的化验室,缺乏检验人员和检验手段,不少企业管理混乱,干部、工人质量意识薄弱。
为了尽快改变乡镇水泥企业产品质量不高的状况,促进我省乡镇水泥工业的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管理体制。凡属乡镇水泥企业,不论其批建单位及隶属关系如何,从现在起,一律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新建乡镇水泥企业必须经省乡镇企业局审批,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生产规模应尽量控制在年产不低于四万四千吨。停止建设年产二万吨以下和蛋窑型企业。
二、完善化验手段。现有年产五千吨以上的水泥企业,都要抓紧建立完整的化验室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暂未建立前,应以合同形式委托已获得《化验室合格证》的企业代检。从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对未取得《化验室合格证》的企业,一律不发放《水泥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严格质量监督。各级标准计量部门和各地建材水泥质监站,要切实加强对乡镇水泥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近期内,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乡镇水泥企业的包装标志进行一次清查,对用高标号水泥纸袋包装低标号水泥或包装袋重不足的,要按以次充好、弄虚作假处理;对磨尾直接包装出售的企业,要按废品出厂处以罚款,并追回其销售所得;对冒充名优产品商标标识的,要按《商标法》有关规定处罚。
四、加强领导和管理。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乡镇水泥企业的管理工作。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及其科研设计院所,应在技术上对乡镇水泥企业给予积极支持,提供咨询、服务。乡镇水泥企业比较集中的地方,各基层政府要督促和帮助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尽快完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手段;对生产条件较差的企业,可在自愿的前提下,组织它们走联合发展的路子,以保证乡镇水泥企业产品质量的稳定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