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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总工会关于省级劳动模范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意见

皖政[1988]41号

颁布时间:1988-07-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我省各条战线的劳动模范在改革和建设中作出了重要贡献。为了切实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并把他们应得的社会荣誉和物质利益结合起来,现就省政府或国家部、委批准表彰的劳动模范(以下简称省级劳模)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受表彰的省级劳模,凡自上次至本次评选劳模期间未受过升级奖励的,可晋升一级工资。企业劳模晋升工资所需经费,属于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从核定的工资总额与新增工资中解决,其他企业从企业掌握的百分之三晋级面中解决。党政群机关(不含法院、检察院)和事业单位劳模晋升工资,在符合行政奖励有关规定的范围内,由省人事局办理。

  二、省级劳模可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的照顾。受表彰一次的,提高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受表彰二次的,提高百分之十;受表彰三次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五,但以不超过本人退休前标准工资为限。

  三、省级劳模工龄满二十年,年龄四十周岁以上仍与配偶分居两地的,可将其配偶调至劳模所在地工作,有关劳动、人事部门应积极给予安排;其在农村的配偶和十五周岁(含在校读书十八周岁)以下的子女,可转为非农业户口,供应统销价粮油。

  四、省级劳模住房确有实际困难的,由其所在单位积极帮助解决。

  五、省级劳模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以及函授、广播、电视等各种类型学校,可适当降低分数线,优先录取,以利于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水平。

  六、对省级劳模每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发现疾病要及时治疗。需要疗养或休养的,要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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