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办[1986]109号
颁布时间:1986-12-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今年以来,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十六项,涉及政府十二个工作部门。从办理情况和审议情况看,多数工作报告基本符合要求,反映较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些工作报告包括法规草案,不能按时报送;有些工作报告讲成绩多,讲问题少,缺乏分析,不能全面反映工作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和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副职多,正职少,等等。为了认真改进这项工作,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改进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准备工作的几点意见》,以及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现将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等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充分重视
1.向省人大和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是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一项法定的任务。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地办好这件事情,自觉地接受人大的监督。
2.凡宪法和法律规定由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事项,不论政府哪个部门承办,都必须主动提请审议、决定;省人大和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并报告执行情况;凡人大代表或委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逐件认真办理并及时给予答复。
3.省政府各组成部门,要确定一名办公室主任负责这项工作。具体人员名单请于年底前报省政府办公厅。
4.省政府办公厅及省政府各部门应主动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各有关委员会和人大办公厅的联系,经常征求并交换意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二、认真准备报告材料
1.每年年初,省政府办公厅根据省人大办公厅拟定的省人大常委会全年议题安排意见,召开省政府有关部门办公室主任会议进行布置,各有关部门应按要求列入自己的工作计划,早作准备。
2.报告要实事求是,力求全面反映情况,既肯定成绩,也要对存在问题作具体分析,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但不要站在部门的角度来提要求。
3.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报告,可摘编一些参阅资料,也可附一些说明,以便委员们研究、审议。
4.各项工作报告应于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前二十天送至省政府办公厅;送审前要认真讨论,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5.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各项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应于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前两个月至省政府办公厅。如法规(草案)不成熟或因特殊情况实在来不及报送的,应主动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按规定列席会议
1.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由正职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或列席会议。如正职外出,应通知回来参加会议。正职因去京开会等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会的,可由副职代替,但事先应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2.省人大常委会例会分组讨论时,各有关单位应多派人听取各组审议意见。
四、及时办理人大委员审议意见和建议各报告单位对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的各项意见、建议,要逐项认真办理,能办的立即办;确实难以办动的,要作出说明、解释;涉及其它部门的,应主动联系,会同办理;需要省政府研究解决的,应提出拟办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办理结果应按时函复省政府办公厅。
以上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