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发[1997]22号
颁布时间:1997-04-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十堰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建材行业管理办、市财政局、规划局、物价局、市建行《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七日
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等部门《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鄂政发[92]97号)精神,为了筹集资金,加速我市开发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了限制粘土实心砖的使用,凡在本市区域内使用粘土实心砖新建、扩建和重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均要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发展基金)。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元。
二、各级建设银行为发展基金征收单位,市、县(市)财政局为征收发展基金的监督单位,征收发展基金必须开具由财政部门提供的专用票据,该资金必须全部存入本级财政部门设在建设银行的“发展基金”专户,视同财政资金。
凡在本市区域内使用粘土实心砖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在向当地规划部门申办红线图及建筑许可证时,必须出具由当地建设银行开具的征收发展基金的专用票据及呈报图纸上所加盖的专用印章。凡不缴纳发展基金的建设单位,市、县(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红线图及建筑许可证。
三、市、县(市)建设银行按当地征收发展基金总额的1%,作为监缴费划拨给同级规划部门,并按当地征收发展基金总额的2%,提取征收手续费。
各县(市)建设银行必须于每月十五日前将上月本县(市)所征收的发展基金总额的20%,汇入市建设银行发展基金专户,市建设银行必须于每月二十五日前将上月征收和集中的发展基金总额的15%汇入省财政厅、省建材工业总公司在省建设银行共同开设的发展基金专户。
四、发展基金系同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开发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专用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免缴一切税费。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70%用于各种节能利废的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的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二)20%用于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攻关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开发和应用;
(三)10%用于墙改办的业务经费及奖励设计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凡需使用省市集中的发展基金开发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单位,由当地建材工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项目,报市建材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批后,由市建设银行发放贷款;或报省建材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审批,由省建设银行发放贷款。利率低于国家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2-3个百分点,困难较大的企业经批准发放贷款部门的同意,给予适当的减免息贷款。不按期偿还贷款和利息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各县(市)发展基金的使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搞好对发展基金的监督管理,对拒不缴纳发展基金的单位,经墙改领导小组批准,由建设银行直接划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发展基金的,要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及上缴的数额由建设银行编制统计报表于当月二十五日分别报送财政局、墙改办及有关部门。
六、本通知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公布之日后尚未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仍按本通知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全市执行。
十堰市建材行业管理办
十堰市财政局
十堰市规划局
十堰市物价局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十堰市分行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