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办文[2005]43号
颁布时间:2005-09-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委、区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编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乡镇(街)财政所经管站改革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乡镇(街)财政所经管站改革实施意见
(市编办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市农业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5年9月27日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试行)》(鄂发[2003]1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鄂办发[2004]51号)、《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武发[2005]18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全市乡镇(街)财政所、农村经营管理站(以下简称经管站)改革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需要,通过体制和机制创新,加强编制管理,转变部门职能,减轻财政和农民负担,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二是坚持在核定的编制内竞争上岗的原则;三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四是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原则;五是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
二、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
这次改革主要包括乡镇和辖行政村的街道办事处的财政所、经管站。乡镇(街)财政所、经管站改革后,设立财政所(加挂经管站牌子)。财政所以乡镇(街)为单位设置。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实行乡财区管乡用的财政管理模式,财政所由区财政局直接管理,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接受上级农经部门的业务指导。改革后,财政所主要承担财政预算收支管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零户统管、预算外收支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财务管理、农村经营管理等职能。乡镇(街)财政所定编以区为单位,平均每个财政所不超过17名。各区测算本区财政所的编制总数,报市机构编制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批。农场改革后设置的街道办事处和农场办事处的财政所的设置和编制问题,按照有关政策专题研究,暂不列入这次改革范围。
三、新设立财政所人员的确定
按照鄂发[2003]17 号文件规定,全面清理清退财政所、经管站的临时工、空招人员、借用人员以及没有被编制部门批准的各种自费编制人员,并重新核定编制,在此基础上,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符合竞争上岗条件的人员,采取考试和考核的办法,实行竞争上岗。原财政所和经管站已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配偶的上岗问题,按《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规定执行。
(一)范围和对象
凡是原财政所和经管站中经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办理正式手续的在编在岗人员,都可以参加竞争上岗。
根据《关于在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鄂乡镇改办发[2004]3 号),临产住院和产期内的女性干部职工可以不参加竞争上岗,应为其预留编制或适当的工作岗位,被安排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属孕期、哺育期内的女性干部职工应参加竞争上岗。
(二)程序和方法
人员竞争上岗工作分层进行,在领导层中落岗的人员可以参加一般工作人员竞争上岗。
实行竞争上岗,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1.公布职位。各区按照在核定编制内原财政所与经管站人员同比例竞争上岗的要求,合理确定本区各乡镇(街)财政所、经管站竞争上岗名额。
2.公开报名。符合条件的人员个人报名,填写报名表。
3.资格审查。由区财政局、经管局会同乡镇(街)对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资格进行初审,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报区乡镇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小组审定,符合条件的取得竞争上岗资格。
4.考试考核。考试工作由各区统一组织,财政所、经管站分系统进行。考核工作由各区和乡镇(街)共同组织。考试考核结果要在各乡镇(街)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具体考试考核办法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5.确定人员。各区应分别根据财政所和经管站的竞争上岗名额,按总成绩由高到低择优选用。根据工作需要,被选用人员可以打破乡镇(街)界限,在本区范围内统一调配。
四、关于人员分流政策
乡镇(街)财政所、经管站改革后的分流人员,原来是公务员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按公务员分流政策执行。其他人员按以下分流政策执行。
(一)根据鄂乡镇改办有关文件精神,原财政所、经管站在编在岗人员,经本人申请,组织审核批准,实行内部退养,按在册不在编的方式进入新设立的财政所管理,发基本工资,退出编制。时间以2005年12月31日为限。
(二)因工残退休和因病退休人员,按《武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残退休和因病退休暂行办法》(武人[2004]1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做好分流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各乡镇(街)可设立中介性质的财务经管服务中心,原财政所和经管站未参加竞争上岗的在职人员和在竞争中落岗的人员,整体进入财务经管服务中心,退出编制,并办理人事档案移交等相关手续。对于分流人员,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5]28号)精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关于试点县(市区)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鄂乡镇改办发[2004]5号)文件精神,竞岗分流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发放基本生活费;主动分流的奖励10%,即按70%发放基本生活费。乡镇财务经管服务中心按"养事不养人"的要求,承接乡镇(街)政府和区直有关部门委托的有关事务,开展相关服务工作,其人员的收入根据承办事务的工作量核定。
(四)关于自愿置换身份。根据鄂发[2003]17号、鄂办发[2004]51号文件规定,分流人员自愿申请置换身份、不进财务经管服务中心的,可根据现行政策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五、组织实施
(一)乡镇(街)财政所、经管站改革是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委、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工作专班,积极推进改革。各区要结合本区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财政所、经管站人员竞争上岗实施方案和人员分流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在改革中要注重做好有关债权债务的处置工作。改革工作于2005年年底前完成。
(二)市财政、农业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支持乡镇(街)财政所、经管站的改革。市编制、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有关资料审查、数据测算和编制核定等工作,并加强工作指导,促使改革稳步推进。市纪委、监察局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各区和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肃组织人事纪律、机构编制纪律、财经纪律和保密纪律,共同做好乡镇(街)财政所、经管站改革中的竞争上岗、人员分流和社会稳定工作,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改革平稳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