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5-10-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做好全市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 (鄂政办发〔2005〕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满足他们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黄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市处于极端贫困的残疾人1.3万,低收入的贫困残疾人3.5万,共占全市残疾人总数的38.4%,占全市极端贫困和低收入贫困人口的1/4.通过落实各种优惠政策和采取多种扶助措施,促使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状况有明显改善,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根据省政府的要求,结合黄石实际,我市"十一五"期间扶助贫困残疾人的主要任务是:扶助1万名极端贫困残疾人,其中,帮助0.8万名极端贫困残疾人解决温饱;帮助2.8万名低收入贫困残疾人实现稳定脱贫;组织对600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实施改造;对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重残患者的家庭给予重点保障;使3000名有劳动能力而尚未就业的城镇残疾人实现多种形式的就业,逐步提高城乡贫困残疾人的生活水平。
二、突出重点,落实政策,加大扶助力度
(一)切实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力度。认真落实《湖北省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计划(2001?D2010)》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4〕30号)精神,将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全市扶贫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重点实施。结合整村推进扶贫开发,每年对15个重点贫困村的贫困残疾人进行重点扶持,使一批贫困残疾人随村整体脱贫;结合贫困地区农业结构调整,利用中央康复扶贫贷款,发展和扶持适合贫困残疾人脱贫的"公司+农户"项目,使一大批贫困残疾人在龙头企业和基地实现就业脱贫;认真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积极稳妥地发放小额扶贫贷款,扶持有生产经营能力的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加工业和多种经营,使他们增加收入,解决温饱,逐步脱贫致富。
(二)重点解决贫困残疾人就业问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00〕141号)要求,把贫困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就业和再就业总体规划,确保下岗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优先安排和录用下岗残疾职工再就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采取地税部门代征代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办法,保障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落到实处。完善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吸纳残疾人,对达到福利企业标准的民营企业,税务部门给予减免税待遇,使贫困残疾人能集中稳定地就业。鼓励贫困残疾人自谋职业,落实税费减免、小额贷款、工商管理、场地安排等优惠政策措施,工商部门对残疾人申办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提供免费咨询和优先办照服务,并适当减免有关规费;有条件的地区,可利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要鼓励和支持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大学生自强创业,通过建立一批残疾人自强创业示范基地,带动一批贫困残疾人稳定就业。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服务范围。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完善服务功能,在残疾人求职登记、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术培训、职业介绍、就业指导等方面做好服务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利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开发和购置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有关部门在组织各类招聘活动时,要给贫困残疾人开设窗口,免费提供服务,并适当组织有一定技能的残疾人外出务工,帮助贫困残疾人多渠道、多形式就业。
(三)认真做好贫困残疾人的救济工作。将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法定抚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农村重度残疾人,优先纳入集中供养范围;将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农村特困残疾人,优先纳入农村特困救助范围;将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城市低保范围,按照分类救助的原则,适当提高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家庭的社会保障水平。对贫困残疾人中的计划生育户特别是独生子女户,要给予重点扶助。民政、税务、劳动、残联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认真落实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政策规定。
(四)建立和完善贫困残疾人基本医疗与康复服务保障体系。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有机结合起来,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问题。特困残疾人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政府帮助解决,对其中的重残患者适当提高救助标准。贫困残疾人和贫困家庭的残疾人进行白内障复明、假肢装配、听力语言训练,由各级政府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给予适当补贴或免费配发用品用具。进口残疾人专用品,对符合国家有关残疾人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在办理有关海关审批手续后,可减免进口增值税、消费税。有关部门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设施和场地支持,为贫困残疾人和残疾儿童提供就近方便的康复服务,使康复服务融入社区和家庭。
(五)落实对残疾人特殊教育优惠政策。逐步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水平。从今年起,对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的所有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实行"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将特殊教育学校的贫困寄宿生纳入城镇低保对象,确保在"十一五"期间"三类"残疾儿童入学率提高到90%以上。有关部门、各高校及普通高中在使用资助贫困学生专项经费时,要优先照顾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子女,使他们能够完成学业,避免因贫失学。
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城乡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十一五"期间,每年重点扶持一批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示范基地,各级政府要安排资金,对贫困家庭的盲、聋哑、弱智"三类"学龄前残疾儿童进行早期康复治疗的,要给予适当补助。每年重点扶持一批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示范基地,充分发挥县乡村三级教育网络的作用,开展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掌握一至两门实用技术。各级在安排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要重点用于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对残疾人的职业培训费用实行全免,对贫困残疾人培训期间生活费用给予补助。残疾人到劳动就业部门的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免收培训费。
(六)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的住房问题。认真实施中国残联专项彩票公益金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把危房改造项目所涉及的贫困人口搬迁扶贫和"消茅"、"安居工程"等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市、县1?U1的资金配套和帮扶单位支持、受助对象自筹、村组帮工帮料以及减免有关建房费用等办法,力争在3?D5年内完成600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任务。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的,要纳入政府廉租房分配范围;对特困残疾人户,要创造条件优先落实实物分配和租赁。
(七)积极开展专项救助活动,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的犯罪行为。妥善解决在征用土地、城市房屋拆迁中发生的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等问题;在解决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问题时,应从实际出发,采取妥善的过渡措施,保障以此谋生的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各级法律援助和服务机构要根据"优先、优质、优惠"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进行司法救助,提供法律援助,减免诉讼费用。
三、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建立长效机制
(一)加强对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及时研究解决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要通过开展"一帮一"、"众帮一"、"单位包户"等各种形式,帮助贫困残疾人尽快脱贫致富。党员干部要重点联系贫困残疾人户,帮助他们解决就医、就学、就业和住房等基本生活需求问题,做到不脱贫不脱钩。
(二)认真落实贫困残疾人扶助资金。市、县(市)每年要从彩票公益金、再就业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项资金中各安排10万元用于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项目;根据我市残疾人扶贫项目需要,各地要从扶贫资金中安排相应的经费用于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各级财政在"十一五"期间要将残疾人扶贫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保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制定政策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支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鼓励社会捐资扶助贫困残疾人或兴建贫困残疾人福利设施。
(三)建立对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考核监督机制。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要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解决各种实际问题。要对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把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措施逐项分解到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动态监测、考评、验收指标体系,组织好对各级各部门的考核验收工作。市残工委定期进行评估督导,通报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情况。各级残联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掌握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状况,及时准确地分析和反映贫困残疾人的需求,积极主动地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并认真组织落实。
二OO五年十月十九日